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武警部隊出版單位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武警部隊出版單位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號 2003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根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現就軍隊、武警部隊出版單位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成立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以下簡稱出版單位),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出版許可證到駐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此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出版單位,登記手續如符合本通知規定,可不再重新登記,否則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二、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合併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刊期的,持變更後的出版許可證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出版單位撤銷,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但不辦理設立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
四、出版單位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讀者服務部(限圖書、音像出版社和期刊社)、書店(限圖書出版社)、音像書店(限音像出版社),須由所在大單位政治部宣傳部審核同意,並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五、出版單位建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由所在大單位政治部宣傳部審核同意,並經總政治部宣傳部和發行分支機構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六、出版單位因辦理設立登記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明確的辦社、辦報、辦刊宗旨,遵守專業分工和出版範圍,為明確的切實負責的主辦和主管單位,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編輯機構,法定代表人由在職幹部專職擔任,具有與出版單位規模、業務需要相適應的保證資金,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與主管或主辦單位在同一城市。
七、出版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出版活動,嚴禁買賣或變相買賣書號、版號和刊號,不准將讀者服務部、書店或音像書店租賃、承包給地方人員經營,不准聘用地方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
八、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軍隊各大單位或武警部隊政治部宣傳部對所屬出版單位進行審驗。
九、軍隊各大單位、武警部隊政治部宣傳部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認真做好軍隊、武警出版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拒絕、拖延登記的,要追究有關機關或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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