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廣告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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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廣告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1年11月17日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廣告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2001〕第343號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廣告監督管理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遼工商〔2001〕第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和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需從事廣告經營的單位,都應在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許可並進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後,方可開展廣告經營活動。兼營廣告發布業務的事業單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關於廣告活動主體的稱謂。《廣告法》中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即《條例》中的廣告經營者。
三、對《廣告法》中有關規定無相應法律責任條款,而《條例》有相應處罰條款的,可以適用《條例》的規範性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條款。因此,對無證照經營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的,可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200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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