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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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5號
2020年1月24日
發布機關:廣電總局
廣電總局網站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5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12月3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20年1月20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進總局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規定,結合總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總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發布、清理等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總局規範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總局為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並以總局名義公開發布的文件。

總局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發布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切實推動黨的宣傳思想方針政策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及時準確反映改革發展要求,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序參與、表達意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不斷提高文件質量和效率。

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全過程,推動德法統一,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原則,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體現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等管理原則。

第四條  總局將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並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

第五條  總局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能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分工,負責相應規範性文件起草等工作;不能確定起草部門的,由總局領導指定。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清理等工作。

辦公廳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對規範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第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全面論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規範性文件已有具體規定並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講求實際效果,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嚴格文字把關,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

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或者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等;

(五)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涉及總局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商。

規範性文件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該部門意見或者取得其同意。其中,涉及社會公眾權益、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起草部門應當在總局黨組會議審議後,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內容組織專家論證,並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評估論證結論,作為制定規範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地方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外,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公眾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5日。起草部門應當通過總局網站、廣播電視媒體和政務新媒體等便於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規範性文件涉及突出矛盾解決、重大制度調整的,或者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或者可能在國內外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前報總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依法進行風險評估,並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第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後,送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等制定依據;

(三)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四)起草部門初步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五)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直接將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等材料送辦公廳的,辦公廳應當對所送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轉送政策法規司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在 3 個工作日內補齊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後送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三條  政策法規司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二)是否符合憲法的精神和原則;

(三)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屬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且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事項;

(六)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文件設定措施的情況;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以及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情況;

(八)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的情況;

(九)是否符合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司建立健全專家協助審核機制,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過程中充分發揮總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在書面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有關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十六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審核的時限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結果,提出合法、不合法或者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總局局務會議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經審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門與政策法規司會簽後,報總局局務會議集體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分管副局長審閱後報局長簽發。

規範性文件經過集體審議後需要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在修改後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經總局局長簽發後,以總局名義對外公開發布。

規範性文件涉及對外開放的方針性、政策性、原則性的制度設定或者調整的,專門規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組織及其活動的制度設定或者調整的,以及在制定過程中有關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在正式發布前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權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發布時機評估工作。

規範性文件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送總局網站指定欄目刊載。

未經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條  規範性文件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電子文本送政策法規司備案。總局各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向政策法規司報送上一年度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起草部門可以會同政策法規司,通過新聞發言人等形式,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背景、起草情況、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工作,避免或者回應誤解誤讀情況,並主動收集社會輿情進行分析研究。

辦公廳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匯編工作。

第二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適時對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開展規範性文件解釋、修改、廢止工作,需要上升為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啟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會同總局有關部門,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解釋、修改、廢止相關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釋:

(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範性文件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與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等上位法不一致,應當作出相應修改的;

(二)基於政策或者客觀實際的需要,有必要調整相關內容的;

(三)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範性文件中規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應予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廢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據缺失的;

(二)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三)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因實際情況變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四)對同一事項已有新規定的;

(五)其他應予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由起草部門會同政策法規司提出意見,報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決定。

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結果應當報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清理後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6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發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廣局[2010]543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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