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委轉發上海市關於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建造住宅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建委轉發上海市關於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建造住宅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77]建城字29號 1977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
現將上海市《關於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建造住宅的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參考。
上海市這個暫行辦法很好。它認真地貫徹執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第二次城市工作會議的精神,即「在城市中新建和擴建企業、事業單位,要把住宅、校舍以及其他生活服務和有關市政設施方面的投資,撥交所在城市實行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或者在統一規劃下,實行分建統管」。城市住房必須堅持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投資、統一建設和管理。北京、上海等市已經這樣做了,希望其他城市來個比、學、趕、超。
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建設的管理,加快住宅建設的步伐,有利於中央各部直屬單位住宅建設計劃的實現。根據1956年5月8日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工業區和新工業城市建設工作幾個問題的決定」,1962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62)513號「關於當前城市工作若干問題的指示」,196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第二次城市工作會議紀要以及1977年4月10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7)建發設字88號「關於廠礦企業職工住宅、宿舍建築標準的幾項意見」的通知精神,中央各部直屬單位的住宅建設,應逐步實行「六統一」(統一規劃、統一投資、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分配和統一管理)。經同有關方面商量後,擬暫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建造住宅,一般都應納入本市統建住宅計劃內,由市住宅建設辦公室統一負責建造。
二、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委託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建造住宅,由雙方簽訂協議。所需資金和材料按照市統建住宅標準交給市住宅建設辦公室。資金由建設銀行另立專戶;材料(包括主要建築材料和必要的配套材料)交給市住宅建設辦公室指定的施工單位。
三、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委託建造的住宅,應同地方統建住宅一樣,合理分攤公共建築和拆遷面積,但最高不超過建築面積的38%(不包括人防面積)。
四、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在郊區建造住宅,或者本單位在市區內有空地可以利用的,經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不納入統一建造範圍,由各單位自行建設。
五、關於住宅的交付和分配問題,由市房地局根據各委託單位工作地點和新建住宅的分布情況進行統一安排,交付時間一般在劃交資金和材料後的一年至二年內交清。
中央各部直屬單位建造的住宅不論是統建還是自行建造的,都由各單位按本市戶口管理規定自行分配。分配之後交由市房地局統一管理。凡得到市房地局同意的,亦可自行管理。租金按市的統一標準計算。
本暫行辦法自1977年7月份起試行。在此之前已安排建造的,仍按原來辦法辦理。
197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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