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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安裝企業安全施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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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建築安裝企業安全施工的規定
1977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委員會
文件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國家建委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發)
一、 總則

  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保護勞動人民的一項重要政策,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偉大的領袖和導師毛主席歷來十分關懷勞動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指出:「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記或稍加忽視後一方面,那是錯誤的。」

  建築安裝企業搞好安全施工,是貫徹執行「鞍鋼憲法」,開展工業學大慶、普及大慶式企業群眾運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必須嚴格遵照一九七○ 年毛主席親自批示「照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和一九七五年國務院批轉的《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辦事,切實加強黨的領導,深入揭批「四人幫」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極右實質及其破壞安全施工的罪行,端正思想路線,不斷提高廣大職工的政治覺悟,提高對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認識。

  必須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勞逸結合。領導幹部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掌握規律,防患未然,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施工。堅決向不關心職工生命安全的資本主義經營思想和官僚主義作風進行鬥爭。

  必須依靠群眾,大搞群眾運動,把專業管理同群眾性的安全施工活動結合起來,做到安全施工人人有責。

  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把高度的革命精神同嚴格的科學態度結合起來。

  必須提高革命警惕,「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嚴防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

  建築安裝企業的廣大革命職工,要自覺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加強團結,互相幫助,學好技術,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一 ) 基建主管部門, 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方針、 政策、辦法,把安全施工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指定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安全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時, 都必須包括安全工作的內容, 切實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措施落實。

  (二) 建築安裝企業施工隊(廠)以上的單位,要設專職安全員或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組織或參與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全檢查,總結交流經驗;協助現場指揮人員,採取措施,處理險情;做好事故調查、統計、報告和其他勞動保護工作。安全員對違反操作規程的,有權制止;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決定暫停施工,並報告領導處理。

  企業的安全技術幹部或安全檢查幹部應列為生產人員,不能隨便調動,領導幹部要支持他們的工作。

  (三) 班(組)設不脫產安全員,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網,堅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二條 安全施工教育制度

  (一)要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運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黨的安全施工方針、政策、辦法,經常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教育。大力表彰遵章守紀,力排險情,確保安全施工的好人好事。

  (二) 對新工人、參加建設的民工和其他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識入

  場教育和操作規程教育。對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要進行安全操作訓練,確實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准獨立操作。

 第三條 安全措施計劃制度

  在編制生產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計劃。要發動群眾大搞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添置安全設施,要堅持自力更生、土洋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各建築安裝企業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每年還應該進行幾次群眾性的大檢查,施工隊要進行月檢查。查領導,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發現隱患,立即解決;總結經驗,抓好典型。

 第五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制度

  發生傷亡事故,要按照規定,逐級報告。領導幹部要親自組織調查處理,並吸收工人參加。要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違反制度,違反紀律,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處理。對階級敵人製造的破壞事故,一定要追查破案,堅決予以打擊。

  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家屬,要親切關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三、 施工現場管理

 

 第六條 開工前,在施工方案中,應有詳細的平面布置。運輸道路、臨時電力網、各種管道、倉庫、附屬企業、職工宿舍及其他臨時工程的安排,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條 施工現場變配電設施及架設電線的懸吊高度,應按當地電業部門的規定執行。礦井和水上作業等重要部位的變配電室,必須設值班人員。

 第八條 施工現場交通運輸道路,應經常保持暢通。運輸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臨時交通指揮;火車道口兩側, 應設置防護落杆。 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能大於百分之三,鐵軌終點應有車擋;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鉤要完好牢靠。

 第九條 現場內危險的懸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預留洞眼等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掛危險標誌。

 第十條 材料、構件、設備的堆放要整齊穩定,不得超高。拆除的模板和廢料等,應及時清理,防止釘傷。

 第十一條 拆除或改建工程, 在施工前應對建築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 制訂安全措施,防止坍蹋、觸電、溺水、墜落和物體傷害。

 第十二條 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施。進入高空作業、起重、打樁等有物體墜落危險的施工現場和礦井、隧道、峒庫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在高空、懸崖、陡坡和橋側施工的人員,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要有隔離設施,出入口,要搭防護棚。距地面四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杆、擋板或安全網。高層建築工程的安全網,要隨牆逐層上升;每四層必須有一道固定的安全網。

四、 土石方工程

 

 第十三條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應根據土質情況,設置邊坡或支護,防止冒頂、蹋方。

 第十四條 土石方爆破

  (一) 打眼、裝藥、放炮要有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檢查制度。

  (二) 裝藥嚴禁使用鐵器;裝置帶雷管的藥包要輕塞,不准重擊;不准邊打眼、邊裝藥。

  (三) 放炮前要明確規定警戒時間、範圍和信號,人員全部避入安全地帶,方准起爆。

  用電雷管起爆,應設專用線路,起爆裝置要有專人管理;用火雷管起爆,要使用燃燒速度相同的導火索。

  在有瓦斯和煤塵的礦井、峒庫、遂道中爆破,禁止使用明火起爆。

  (四) 巷道施工,兩個鄰近的工作面之間的岩石厚度在十五米內,一方起爆前,對方人員應全部撤出工作面。

  (五) 遇有瞎炮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裝炸藥爆破;處理瞎炮應指定專人。當班處理不完,交下班繼續處理。未處理完,其他人員不准進入險區。

  (六) 大、中型爆破,事先應編制方案,報經上級批准。

 第十五條 礦井、峒庫、遂道工程爆破後,要有專人檢查、處理危石,施工人員方能進入現場;遇有斷層和石質破碎情況,必須支護,支護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每班要「敲幫、問頂」,發險險情,立即處理。

  需要襯砌的工程,必須做到邊掘進,邊襯砌。

 第十六條 在有瓦斯、煤塵的井巷中施工, 嚴禁帶入火種和使用明火; 要經常測量瓦斯,保持通風良好,瓦斯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發現透水預兆, 應停止工作,立即處理。

{{c|五、 高 空 作 業 

 第十七條 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患有嚴重心贓病、高血壓、貧血、癲癇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十八條 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十九條 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

 第二十條 非排除障礙人員,不准攀腳手架、起重臂、繩索和隨同吊裝物上下。

 第二十一條 搭設腳手架使用的木、竹、 金屬管材, 必須堅固,禁止使用腐朽易折材料。

  腳手架必須梆扎牢固,不准超負荷使用。立杆及橫杆的大小、間隔,根據材料和施工要求確定。腳手板之間不能有過大的空隙和探頭板,並應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於垂直運輸的井字架、門式架、外用電梯等,必須設置攬風繩;攬風繩的地錨應牢固;高度超過周圍建築物時,應安設避雷裝置。

六、 機電設備和吊裝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各種機具、電機的傳動和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有防雨防潮設施;線路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做到接地良好,設置單一開關,禁止一閘多用;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檯同大地相隔時, 要有保護性接地; 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斷電。

 第二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定期檢修,修理時應先切斷電源,並在開關上懸掛明顯標誌。如果必須帶電作業,要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種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負荷量和起重速度 , 並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有起重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應安置夾軌鉗。

 第二十七條 各種起重機械在使用前,應檢查試吊。起重指揮人員和司機,必須熟悉起重機械的性能、起重物件的重量,核對並統一指揮信號。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信號,如發現特殊緊急情況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八條 採用扒杆起吊時,扒杆、鋼絲繩的材料必須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攬風繩和地錨必須牢固,並定期檢查磨損情況。使用絞磨的,要有制動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種機械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修,保持完好,不准超負荷使用。修理工作一般應在停車後進行。

 第三十條 豎井井口要有防護欄杆, 懸吊設備必須穩固。 豎井和斜井運輸要有信號聯絡,信號不清,司機不得開車。升降機械必須每班檢查制動性能,防止跑車。豎井工作面的保險吊盤,必須封嚴井筒,防止掉物傷人。

 第三十一條 車輛運輸嚴禁超速、超載、搶行和無照駕駛。司機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當地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使用革新機具和採用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必須經過技術鑑定,並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

七、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止自然災害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儲存易燃易爆物資的場所,嚴禁帶入火種。

  施工現場要組織群眾性的消防隊伍,要有防火設施、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 防爆炸

  (一) 易爆器材的運輸和保管,要指定政治可靠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負責,並有檢查、交接班制度。

  (二) 雷管和炸藥的運輸, 嚴禁放在同一運輸工具內, 要按照指定路線和時間通過,不准在橋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雷管和炸藥應分庫存放,嚴禁放在宿舍、辦公室內。

  (三) 爆炸物的倉庫建築,應符合防爆、防雷和防火要求,與人口居住地區保持安全距離。

  (四) 鍋爐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並保持準確有效。建立維護和保養水壓試驗制度。

  (五) 各種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並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

 第三十五條 防止粉塵矽肺病。在巷道鑿岩爆破工程中應採取濕式鑿岩、噴霧灑水、加強通風和個人防護等措施。缺乏水源或不適於濕式鑿岩的,要有乾式捕塵措施。矽塵作業場所,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游離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塵粉,不得超過二毫克。

  對接觸矽塵和其他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確診是矽肺病和其他職業病者,要調換工作崗位,及時治療。

 第三十六條 防止腐蝕、放射線和中毒。對接觸腐蝕、放射線和有毒物質的作業人員,要有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防止自然災害。沿海施工要加強防颱風措施;雨季施工要加強防洪措施;夏季施工要防署降溫;冬季施工要防凍防寒保溫,防止煤氣中毒。

八、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建築安裝企業主管部門, 可根據本規定, 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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