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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房產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城鎮資本家、小商販未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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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房產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城鎮資本家、小商販未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的處理意見

〔1966〕國房局字1號
1966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國家房產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廳(局),供銷合作社:

據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尚有少數資本家、小商販的房屋沒有納入社會主義改造。有的是生產經營用房,在企業公私合營或合作化時,因隱瞞或其他原因未折價入股;有的是出租房屋,由於不明確應作為企業資產折價入股,還是應當進行私房改造,因而沒有處理。個別地方對一些小商販已折價入股的房屋,在一九六一年恢復合作商店時退還了本人,現在要不要重新入股,也不明確。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對資本家、小商販在城鎮的未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屋,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資本主義企業在公私合營時已從寬處理不清產定股的房屋,可以不再重新投資入股,過去隱瞞未入股的本企業生產經營用房,仍應折價定股,併入私股股金,從定股之日起發給定息。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屬資本家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應按當地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辦法處理。對於分不清是企業所有還是資本家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可按資本家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處理。

二、對於小商販的生產經營用房未投資入股或者投資入股後又退還了的,一般可不再折價入股。這些房屋如果出租,可按當地私房改造辦法處理。

三、目前尚未進行私房改造的城鎮,應當根據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提出具體辦法,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以上意見,請研究執行。

國家房產管理局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1966年1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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