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司法部關於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的乙方保證人可由留學人員親屬承擔的通知
外觀
國家教育委員會 司法部 關於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 的乙方保證人可由留學人員親屬承擔的通知 教留字〔1991〕42號 1991年8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司法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委、高教(教育)司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委屬各高等院校:
1987年12月5日國家教委和司法部頒發的「關於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的通知」([87]教外綜字686號)規定,乙方保證人的條件是本單位的具有講師、工程師或科長以上職稱或職務的人員。幾年來,有些派出單位(甲方)與出國留學人員(乙方)在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時,由乙方自行選擇了具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親屬作為乙方保證人,並由公證機關加以公證,這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這種保證方式是可行的。鑑於上述情況,今後甲方和乙方在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時,乙方保證人的範圍可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擴大到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並在乙方違約情況下自願承擔法律責任的親屬。這類乙方保證人與留學人員可不在同一個工作單位,也可不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任何行政職務。甲方應將已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副本)及時送到乙方保證人所在單位。在留學人員(乙方)回國工作前,乙方保證人不得因私出國。在本文下達以前,已由親屬做乙方保證人簽訂的《出國留學協議書》,在公證機關公證以後也是甲、乙兩方必須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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