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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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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備廳(1997)13號
1997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局,委屬各高校:

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除涉嫌人為作案外,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對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工作,我委曾多次發文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按規定加強對實驗室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我委再次重申如下規定:

一、各級各類學校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險物品,須明確一個部門歸口統一管理並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並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二、對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

三、危險物品的購買、領用必須有專人審批,限量發放。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四、中小學(含職業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需經學校主管部門嚴格審批,並按以上程序嚴格管理。

五、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學校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請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工作和中小學普及實驗教學工作,強化對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度。同時再次對實驗室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加強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隱患。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7-93《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和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見附件,公安部1993年8月發布)轉發你們(上述文件我委近日才收到)。對該標準所列劇毒物品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按照劇毒物品管理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管理。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7-93《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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