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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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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成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批覆
(87)教計字218號
1987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中山大學:

你校今年八月和十一月關於成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兩次請示均已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考慮到中山大學地處廣東特區,歷史上同原嶺南大學有一定的沿革關係,為了進一步對外開放、搞活,聯絡、團結海外校友及其子女,爭取某些資助,加速學校的系科建設,同意成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

二、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是中山大學下屬的一所二級學院,由現在的經濟學系和計算機科學系組成。嶺南學院可設精幹的辦事機構,在中山大學統一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院長可由你校一位副校長兼任。

三、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辦學經費,仍由我委按規定撥給學校。校友的籌款要有一個規劃,主要用於進一步改善院、校的辦學條件。國家不因此扣減給學校的經費和基建投資。

四、為了調動海外校友的積極性,辦好中大嶺南學院,可以成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董事會。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以及國內外教育、科技的發展趨勢,對學院的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聯絡、團結海外校友及其子女,動員港澳和海外校友及各界人士支持辦好嶺南學院;審議和通過董事會從海外籌集款項使用的預算和決算。

五、希望你校切實加強對嶺南學院的領導,注意研究解決好學院在辦學和對外開放中提出的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使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建立,對於搞好改革、開放,團結海外校友及其子弟,促進中山大學的發展和提高,作出積極貢獻。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計委,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工委,廣東省高教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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