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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嚴禁將館藏文物圖書出售作外銷商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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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嚴禁將館藏文物圖書出售作外銷商品的通知
〔73〕文物字第201號
1973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局(組):

據有些省、市、自治區的文化部門及群眾來信反映,近年來,有些單位的收購人員,曾向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及其他文物單位,洽購館藏文物圖書,以致發生了有的縣(市)博物館或文化館將大部分藏品出售;有的館藏精品都被購去作為外銷商品等嚴重情況。為此,特函請你局轉知你省(市、自治區)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以及其它文物機構,今後館藏文物圖書一律不得自行出售。關於非文物的處理、應報請省、市、自治區批准後始得進行。並盼將各館過去未經批准自行處理館藏文物圖書的情況告知我們。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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