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修改《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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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修改《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文物政發〔2020〕6號 2020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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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修改《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有關要求,現對《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對《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二項「主要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工作資歷或業績證明及聘用(任職)證明」修改為:「主要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工作資歷或業績證明及聘用(任職)證明」。
二、對《文物拍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企業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歷次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記錄」修改為:「企業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二)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副本複印件;《拍賣經營批准證書》正本及副本(含變更記錄頁)複印件」。
三、對《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項「有效期內且與准許經營範圍相符的《拍賣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複印件」修改為:「有效期內且與准許經營範圍相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複印件」。
本決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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