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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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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文物博發〔2018〕9號
2018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

文物博發〔20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6月19日國家文物局第18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9日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進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館藏文物退出(以下簡稱「文物退出」),是指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退出本單位藏品序列並註銷文物賬目的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範圍內文物退出的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退出的管理。

第四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從嚴掌握、謹慎執行。擬退出的館藏文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蝕、損毀等原因造成文物無法修復且無繼續保存價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滅失;

(三)被鑑定為無文物價值的現代復仿製品;

(四)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進行交換、調撥;

(五)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終止或合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組織專家組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後的處置方案等進行評估,並經本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同意。

第六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議辦理;無約定協議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七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履行備案或審批程序,並將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後的處置方案等在本單位網站及所在地主要報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3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在公示結束後,於實施退出行為3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報告或者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意見;

(三)館藏文物退出後的處置方案,如屬調撥、交換,應附相關意向書;

(四)退出的館藏文物的檔案複印件;

(五)公示情況。

第九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相關備案材料予以核查。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停止文物退出。

因本辦法第四條(一)、(二)規定情形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後,啟動文物退出程序。屬於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後,啟動文物退出程序。屬於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後,啟動文物退出程序。

第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所取得的補償或收入,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四條(一)規定情形作退出處理的館藏文物,應當優先提供給教學及科研單位保管使用。

第十二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後的賬物處置,應當按文物保管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程序辦理。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退出館藏的文物建立專項檔案,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於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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