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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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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的決定
文物督發〔2020〕39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11月16日國家文物局第21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5日


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條 有保護管理機構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無保護管理機構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集體所有不可移動文物所屬的集體組織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臨時文物庫房、臨時文物陳列展覽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考古發掘項目、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實施期間和項目業務範圍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田野文物等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省、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督導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承擔具體文物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 有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其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無保護管理機構、管理使用單位的其他國有和集體所有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公告公示本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臨時文物庫房、臨時文物陳列展覽場所的主管單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考古發掘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實施單位公告公示考古發掘項目、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文物安全職責,確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員,組織評估文物安全風險,制訂並執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加強安全管理,檢查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各項文物安全措施。

第七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的名稱;

(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管理使用單位、受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文物考古發掘項目單位或者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單位的名稱;

(三)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姓名、職務和聯繫電話;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

(五)其他信息。

公告公示信息應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第八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應當採用設置公告公示牌方式,並置於文物博物館單位出入口等明顯位置。有條件的文物博物館單位可採用電子公告公示牌。

公告公示牌設置不得破壞文物本體及歷史環境風貌。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信息,每年通過發布公告、新聞媒體等途徑一併向社會公告公示。

第十條 國家文物局對各地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工作進行重點督察。省、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落實、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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