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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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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文物辦發〔2021〕2號
2021年1月4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文物辦發〔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本局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執行《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全面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健全落實文物行政部門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切實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我局制定了《關於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21年1月4日

關於防範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全面防範和懲治文物領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統計人員工作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中負責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健全文物領域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健全文物統計管理體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進一步提高文物領域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紮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條  建立文物領域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全員工作責任體系。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履行指導責任,本部門領導班子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主體責任。

其責任是:認真落實上級部門關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文物統計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各職能部門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貫穿於文物統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確保本單位嚴格執行各項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各項文物統計調查工作。加強對文物統計工作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保障必要統計經費和技術裝備,加強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六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主持制定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推動建立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具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定期聽取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匯報,協調解決文物統計工作中的各項問題,做好與上級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下級部門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班子成員中分管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落實分管領域範圍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領域切實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組織分管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紅線。健全分管領域各項數據質量控制制度。組織分管領域及時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於統計調查工作全過程。

第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

其責任是: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九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通過採用實地抽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按照《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求,由有關部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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