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1〕29號
2021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指導和引導,全面提升大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我局組織制定了《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

國家文物局

2021年10月12日

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

為明確新時代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定位,做好「十四五」時期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根據《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形勢

大遺址是實證中國百萬年人類史、一萬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核心文物資源。做好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讓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活起來」,有利於突出中華文明的歷史文化價值,有利於體現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有利於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實的古代中國和現代中國。

「十三五」時期,我國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大遺址保護管理模式。大遺址考古研究、保護管理、開放服務、隊伍建設、制度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36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對外開放,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多點啟動,考古工作基地(站)、遺址博物館等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良渚遺址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長城、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高標準起步、高質量推進。大遺址保護理念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國大遺址保護利用仍然存在深層次問題。考古研究投入不平衡,整體基礎依然薄弱;保護利用理論研究和科技引領不夠,科研成果轉化滯後;大遺址空間用途管制措施尚不完善,體制機制創新動力不足,人才隊伍建設亟待加強;保護與展示利用模式相對單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一園一策」尚未全面落實,大遺址「活起來」的辦法不多、活力不夠,大遺址保護利用與城鄉發展建設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之後,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我國將進入新發展階段。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機遇,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需要不斷改革創新,更好統籌保護與利用、保護與發展的時代需求。

二、總體要求

(一)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目標,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持續開展大遺址考古研究,努力提升大遺址保護利用綜合能力和整體水平,充分發揮大遺址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積極貢獻。

(二) 基本原則

——堅持國家屬性。強化大遺址的核心文物資源地位,突出中央主導、央地互動、部門協調,壓實政府責任,依託大遺址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堅持考古支撐。發揮考古研究在大遺址保護利用中的基礎作用,將考古研究貫穿於大遺址保護利用全過程,不斷廓清大遺址價值內涵,明確保護重點,豐富展示內容,拓展傳播渠道,全面闡釋中華文明起源和發展的歷史脈絡、燦爛成就以及對人類文明進步的突出貢獻。

——堅持保護第一。推動「先考古、後出讓」政策落地,嚴守文物安全底線。引導預防性保護與搶救性保護並重,促進考古、保護與展示措施有效銜接,系統保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大遺址及其周邊環境、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文物本體科學保護和可持續展示利用。

——堅持合理利用。以「價值利用」為導向,兼顧「相容使用」,發揮大遺址的社會教育功能和使用價值,充分運用創意、科技手段多維度、多方式展現大遺址價值內涵,讓大遺址活起來、傳下去。

——堅持創新驅動。推動大遺址保護利用理論創新、技術創新、方法創新,不斷健全中國特色大遺址保護利用理論制度體系。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豐富保護利用傳播技術手段,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堅持融合發展。正確處理大遺址保護利用與城鄉發展、生態保護、文化建設的關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促進分類管理、多方參與、社會共享,探索文物領域深層次改革,兼顧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推動大遺址融入現代生活。

(三) 總體目標

到2025年,大遺址保護利用總體格局基本成型。文物本體和周邊環境總體安全,大遺址考古研究、保護管理、展示利用、教育休閒、傳承創新、傳播交流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示範案例,中國特色大遺址保護利用理論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在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彰顯。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

深入推進中華文明探源研究、「考古中國」重大項目,支持重要大遺址編制中長期考古工作計劃,系統持續開展考古測繪、調查、勘探和發掘,搭建全國大遺址基礎信息數據平台。實施考古報告出版工程,做好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闡釋和國際傳播工作。支持央地共建、省地共建、校地共建考古工作基地(站),建設20處國家重點區域考古標本庫房,實現區域考古標本管理現代化、規範化。

(二)完善大遺址空間用途管制措施

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下,健全完善大遺址規劃體系,突出《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的指導作用。完成大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編制(修編)和公布實施,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充分發揮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組織編制線性大遺址、大遺址保護利用片區專項規劃綱要,增強跨區域保護利用策略協同。鼓勵大遺址集中分布市(縣)編制文物資源規劃,協調區域文物資源綜合保護利用。規範大遺址保護區劃內的建設活動,嚴格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進行建設項目的用地和規劃審核,落實「先考古、後出讓」政策,理順基本建設與考古工作的關係。

(三)深化理論制度研究與科技應用

重點開展大遺址價值標準、預防性保護、權益分配,以及中華文明標識體系、文物補償、土地增減掛鉤等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大遺址保護利用理論制度體系。支持文物管理機構與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敦煌研究院、西北大學、浙江大學、蘭州大學等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合作,協同建設文化科技創新實驗室、基地、示範區,促進產學研用一體化,強化技術集成和系統解決方案供給能力,推動土遺址結構加固、遺址病害長期監測預警、野外無人安全監控、適應性遙感測繪、遺址大場景數字化展示和人機互動等關鍵技術研發,建立與大遺址保護利用技術創新相適應的全鏈條標準體系,促進科技裝備水平整體躍升,形成一批科研成果、示範案例和技術標準。

(四)實施大遺址綜合保護工程

對接國家發展戰略和城鄉建設需求,統籌開展文物本體搶救保護、文物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和文物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項目,實現大遺址文物本體和周邊環境綜合保護。強化前期研究、現場勘察和跟蹤評價等環節,健全完善工程全流程管理。推動大遺址預防性保護常態化,落實日常巡查和定期病害監測,開展大遺址防災減災研究,探索建立大遺址應急監測與預警機制。實施邊疆地區和荒野型大遺址安全監測監控試點,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安防設施和巡查全覆蓋,有效防控文物安全風險。

(五)提升大遺址展示利用水平

實施大遺址展示提升工程和大遺址研學精品工程,推介一批實證文明起源、彰顯文化傳承、見證民族融合、印證文明互鑒的大遺址展示利用項目。持續推動西夏陵、御窯廠窯址(含湖田窯址、高嶺瓷土礦遺址)、石峁遺址申報世界遺產,積極培育二里頭遺址、三星堆遺址、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古格王國遺址、釣魚城遺址等世界遺產申報預備項目,全方位展現中國大遺址保護利用成果和實踐經驗。

(六)推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高質量發展

完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制度設計,健全年度監測、綜合評估、准入退出和社會參與機制。完成第三次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運行評估,激活立項單位。開展第四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新增10—15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培育長江三峽考古遺址公園等20—30處立項單位。引導地方人民政府有序建設省級考古遺址公園。支持創建一流的遺址博物館,舉辦專題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動。實施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數字互聯工程,提升公園開放服務水平。發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作用,打造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文化藝術周活動品牌。實現參觀總人數1500萬人次/年。

(七)構建新時代大遺址保護利用新格局

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成渝經濟圈建設、西部大開發、東北全面振興、中部地區崛起、東部率先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依託大遺址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形成重要大遺址、國家遺產線路、大遺址保護利用片區為代表,「點、線、面」相結合的大遺址保護利用新格局。重點打造絲綢之路、秦直道、蜀道、萬里茶道、南粵古驛道、湘桂古道、河西走廊等國家遺產線路,持續建設西安、洛陽、鄭州、曲阜、荊州、成都大遺址保護利用片區,勾勒文明經緯、延續中華文脈。

(八)創新大遺址保護利用體制機制

強化中央主導、央地互動,支持大遺址納入國家文化公園、國家公園,探索中央與地方合作共建大遺址保護利用片區、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推動大遺址分類管理,因地制宜設立綜合性大遺址管理機構、多部門協調管理機制,培育和發展理事會,增強大遺址保護管理能力。推動大遺址安全防範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框架,堅持群防群治,支持山東、河南、湖北、四川、陝西等大遺址集中分布地區設置安全防護綜合控制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文物等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協同。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將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頒布大遺址保護利用專項法規,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加大經費投入

完善國家引導、地方支持、社會參與的多元經費渠道,集中中央與地方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社會參與的權益分配、績效評價和補償、激勵、獎勵機制,加強資金使用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強化政策保障

加強本規劃與《「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長城、大運河、黃河等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以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等統籌實施,推動各類扶持政策形成合力。

(四)加強隊伍建設

持續強化大遺址所在地考古、文物保護和管理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考古、文博專業人員比例和職稱待遇,健全人才激勵機制,保持基層隊伍穩定。加大人才培訓力度,提高隊伍整體素質能力。培育跨領域跨學科創新團隊,發展壯大志願者隊伍,充分激發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活力。

(五)嚴格督促落實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細化本省(區、市)「十四五」期間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具體任務,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國家文物局適時開展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執行情況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政策和項目支持重點。

附件

「十四五」時期大遺址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145處)

1. 北 京(3處):周口店遺址、圓明園遺址、琉璃河遺址

2. 河 北(7處):泥河灣遺址群、燕下都遺址、中山古城遺址、趙邯鄲故城(含趙王陵)、鄴城遺址、定窯遺址、元中都遺址

3. 山 西(5處):陶寺遺址、侯馬晉國遺址、曲村—天馬遺址、晉陽古城遺址、蒲津渡與蒲州故城遺址

4. 內蒙古(4處):和林格爾土城子遺址、居延遺址(含甘肅部分)、遼上京遺址(含遼陵及奉陵邑)、元上都遺址

5. 遼 寧(3處):牛河梁遺址、高句麗遺址(鳳凰山山城、五女山山城)、三燕龍城遺址

6. 吉 林(4處):高句麗遺址(洞溝古墓群、丸都山城、國內城、羅通山城、自安山城、龍潭山城)、渤海遺址(渤海中京遺址、八連城遺址、磨盤村山城)、遼金捺缽遺址(城四家子城址、春捺缽遺址群)、長白山神廟遺址

7. 黑龍江(2處):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金上京會寧府遺址

8. 上  海(1處):青龍鎮遺址

9. 江 蘇(7處):鴻山墓群、闔閭城遺址、徐州漢墓群、黃泗浦遺址、南朝陵墓群、揚州城遺址、明故宮遺址

10. 浙 江(8處):上山遺址、河姆渡遺址、良渚遺址、安吉古城遺址、上林湖越窯遺址、大窯龍泉窯遺址、臨安城遺址、宋六陵

11. 安 徽(6處):凌家灘遺址、雙墩遺址、禹會村遺址、壽春城遺址、大工山-鳳凰山銅礦遺址、明中都遺址

12. 福 建(4處):萬壽岩遺址、平潭殼丘頭遺址群、城村漢城遺址、德化窯遺址

13. 江 西(5處):吳城遺址(含築衛城遺址)、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南昌漢代海昏侯墓)、銅嶺銅礦遺址、吉州窯遺址、御窯廠窯址(含湖田窯址、高嶺瓷土礦遺址)

14. 山 東(10處):大汶口遺址、焦家遺址、兩城鎮遺址(含堯王城遺址)、城子崖遺址、大辛莊遺址、東平陵故城、臨淄齊國故城、曲阜魯國故城、楊家鹽業遺址群、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墓群(含琅琊台遺址)

15. 河 南(16處):仰韶村遺址、北陽平遺址、大河村遺址、平糧台古城遺址、二里頭遺址、偃師商城遺址、鄭州商城遺址、小雙橋遺址、殷墟、鄭韓故城、漢魏洛陽故城、邙山陵墓群、隋唐洛陽城遺址、北宋東京城遺址、宋陵、清涼寺汝官窯遺址

16. 湖 北(6處):屈家嶺遺址、石家河遺址、盤龍城遺址、銅綠山古銅礦遺址、楚紀南故城 (含龍灣遺址)、擂鼓墩古墓群

17. 湖 南(4處):城頭山遺址、炭河裡遺址、銅官窯遺址、老司城遺址

18. 廣 東(3處):石峽遺址、南越國宮署遺址、筆架山潮州窯遺址

19. 廣 西(3處):甑皮岩遺址、合浦漢墓群與漢城遺址(含草鞋村遺址、大浪古城遺址)、靖江王陵

20. 重 慶(1處):釣魚城遺址

21. 四 川(5處):成都平原史前城址、三星堆遺址、金沙遺址、羅家壩遺址、城壩遺址

22. 貴 州(2處):可樂遺址、海龍囤遺址

23. 雲 南(2處):太和城遺址、石寨山古墓群

24. 西 藏(3處):古格王國遺址、芒康鹽井古鹽田、藏王墓

25. 陝 西(15處):楊官寨遺址、石峁遺址、周原遺址、豐鎬遺址、秦雍城遺址、櫟陽城遺址、秦咸陽城遺址、阿房宮遺址、秦始皇陵、漢長安城遺址、西漢帝陵(含薄太后陵)、隋大興唐長安城遺址(含大明宮遺址)、唐代帝陵(含順陵)、統萬城遺址、黃堡鎮耀州窯遺址

26. 甘 肅(3處):大地灣遺址、大堡子山遺址、鎖陽城遺址

27. 青 海(2處):喇家遺址、熱水墓群

28. 寧 夏(2處):水洞溝遺址、西夏陵

29. 新 疆(9處):吉仁台溝口遺址、北庭故城遺址、蘇巴什佛寺遺址、交河故城、高昌故城、達勒特古城遺址、卓爾庫特古城遺址、闊納協海爾古城遺址、坎兒井地下水利工程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5處)

1. 長城:第一批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

2. 大運河:路縣故城遺址、大名府故城、大運河南旺樞紐、河道總督署遺址、板閘遺址、回洛倉遺址、含嘉倉遺址、州橋遺址、滎陽故城(含古滎冶鐵遺址)、柳孜遺址等

3. 秦直道:秦直道起點遺址、秦直道延安段、秦直道慶陽段、秦直道東勝段等

4. 蜀道:子午道南段驛站、儻駱道周至段、褒斜道留壩段、金牛道廣元段等

5. 明清海防:大鵬所城、蒲壯所城、蓬萊水城、大沽口炮台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