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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文物建築開放導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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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文物建築開放導則》的通知
文物保發〔2019〕24號
2019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文物建築開放導則》的通知

文物保發〔201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進一步促進文物合理利用,推動文物建築開放工作,明確開放使用的條件、要求和操作規範,提高開放的主動性、公益性,結合2017年試行以來的情況,我局對《文物建築開放導則(試行)》(文物保發〔2017〕23號)進行了局部調整,現將調整後的《文物建築開放導則》正式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請各有關單位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4日


文物建築開放導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範文物建築開放工作,滿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確保文物和人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規定的開放條件、要求和操作規範,適用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築以及近代現代重要代表性建築等所有文物建築,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築開放使用。

第三條  文物建築開放應有利於闡釋文物價值、發揮文物社會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響文物建築安全的前提下,依託文物建築進行參觀遊覽、科研展陳、社區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

文物建築應採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築應創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築對公眾開放。開放可採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

文物建築開放應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具體使用文物建築並負責開放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等文物建築的開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築開放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落實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築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五條  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進文物建築開放的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二、開放條件

第六條  文物建築開放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文物本體無安全隱患,具備基本的開放服務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方責任清晰,能夠承擔開放的各項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養職責。

(三)文物價值載體認定清晰。

第七條  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方應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開放策略和計劃,並以恰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開放策略和計劃需明確開放區域、開放內容、開放時間、日承載量、配套服務、保養維護、安全防範等內容。

第八條  文物建築出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開放並公告,進行整改:

(一)開放過程中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開放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

整改後,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方應重新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確定文物建築符合開放條件後,方可對外開放。重新開放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

三、功能類型

第九條  文物建築的使用功能應綜合考慮文物價值、保存狀況、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以及使用現狀等確定。

第十條  文物建築使用功能調整或改變,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客觀分析影響,提升開放使用的社會效益。調整或改變功能應符合法定程序,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文物建築開展宗教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宗教政策並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條  文物建築使用功能可參照但不限於以下類型:

(一)社區服務:祠堂、會館、書院和圖書館、學校等近現代建築,可作為社區書屋、公益講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開展文化活動,發揮服務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價值、建築特徵、空間規模等方面具備條件的古建築和行政、會堂、工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可作為博物館、展示館、美術館或科研展陳場所等,進行文物建築現狀展示或進行陳列布展,發揮文化傳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參觀遊覽:宮殿、廟宇、園林、牌樓、塔幢、樓閣、古城牆、門闕、橋梁和文化紀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可作為參觀遊覽對象,發揮遊憩、紀念和教育功能。

(四)經營服務:民居古建築和住宅、工商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店鋪、茶室、傳統工藝作坊等經營服務場所,發揮服務功能。

(五)公益辦公:文廟、書院等古建築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現代建築,可作為公益性機構、院校等辦公場所,劃定開放區域,明確開放時段,並採取信息板、多媒體、建築實物展示等方式開放。

第十三條  鼓勵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方加強文物建築價值的發掘和綜合研究,向社會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識、宣傳文物價值,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

四、開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  文物建築可採用以下開放方式:

(一)景區景點中的文物建築,應盡最大限度向公眾全面開放,可根據文物建築特點和開放需要,採取日游和夜間遊覽等分時段開放方式,提升遊客觀光體驗。

(二)具備開放條件的辦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間的文物建築,可採取有限開放方式,明確開放區域和時間。

(三)保存狀況脆弱、敏感度較高的文物建築,應根據日承載量採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參觀遊覽預約制。

第十五條  文物建築開放應重點闡釋和展示其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平。

第十六條  文物建築闡釋和展示主要採用建築實物陳列展示、建築圖文信息展覽、設計建築游線、導覽和講解、應用多媒體和建設網站等方式,說明文物建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及相關的社會、文化、事件、人物關係及其背景,為增進公眾對文物建築的認知。文物建築的闡釋和展示應在研究基礎上,採用多種方式真實、準確、生動地展現文物建築的價值特徵。

(一)文物建築展示方式可採取本體展示、陳列展示、標識展示、數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築闡釋可採用建立圖文展示系統、解說導覽系統,舉辦文化教育活動、文化藝術活動、公眾考古活動等方式。

(三)鼓勵採用新技術、新理念科學闡釋和展示文物建築的價值。

(四)鼓勵開展公眾參與、體驗、互動式活動。

第十七條  文物建築開放使用建設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不得影響文物建築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結構體系,不得損毀文物建築、影響文物價值。開放使用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序。

(一)應合理控制開放使用範圍、內容和強度,修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開放使用,避免二次裝修、空間改造、設施設備裝配影響文物安全。

(二)裝修應確保建築結構安全,優先使用傳統材料和工藝做法,並符合節能環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築現狀適用的空間結構和設施設備應優先利用。新增設施設備應首先評估對文物建築結構安全的影響,有利於文物建築裝飾陳設和結構保護,與環境相協調,並利於日常巡查、監測和維修。

(四)新建設施應充分尊重現有建築,形式、體量、高度和外觀色彩應與文物建築相協調。

(五)加強對捐贈行為的管理,不得以捐贈為名隨意添建建築、設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條  文物建築開放應體現公益性和社會性導向,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開放工作,成立志願者隊伍,提供義務講解和免費服務。

各利益相關方應可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用於經營性的開放使用活動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於文物建築的日常保養維護。

五、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十九條  開放使用方應熟知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加強日常開放管理和保養維護。

(一)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落實具體負責人和職責分工。

(二)文物建築產權人、開放使用人應簽訂協議,明確文物安全、保養維護、監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文物建築的日常開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信息。

(二)應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文物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等相關安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安消防責任和措施,配備安消防設施設備,規範用火用電行為,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檢查、記錄和相關培訓工作。

(三)定期評估開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開放成效、管理措施、遊客和周邊社區滿意度等,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文物建築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點巡查遊客量大、開放時間長、使用頻率較高的區域,了解、記錄文物建築內電力、電信、燃氣、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養維護文物建築的屋面、大木構架、樓地面、月台、台明、欄杆等脆弱、易損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駁岸、游步道、護坡等安全隱患部位,按技術規程開展保養維護工作。發現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文物建築開放使用方開展以下工作:

(一)採用新技術動態監測文物安全、環境狀況、參觀人流和活動情況等,監測數據建檔保管。

(二)建立公眾信息平台,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信息,促進本地居民、遊客、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參與文物保護交流與合作,優化開放使用,推動文化建設。

1. 文物建築開放參考流程

2. 文物建築開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 文物建築闡釋與展示參考要點

4. 文物建築開放使用建設與設施布置參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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