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物督發〔2015〕13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1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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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現將《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5年8月10日
第一條 為規範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推動各地文物行政部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執法職責,及時查處文物行政違法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是指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涉嫌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應由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文物違法行為信息,依法開展的受理、核查與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三條 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公開公正」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文物違法行為。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保障舉報人依法行使舉報權利,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安全。
舉報人應保證舉報信息的真實性,不得虛假舉報。故意虛構或歪曲事實,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指導全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館藏一級文物,以及涉嫌損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行為舉報信息,並予督辦、轉辦,對重大案件線索組織調查核實。
國家文物局設立文物違法舉報中心,承擔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受理的具體工作,並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級以上(含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館藏珍貴文物,以及涉嫌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違法行為舉報信息,並予督辦、轉辦。對重大案件線索組織調查核實。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縣(市、區)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受理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以及涉嫌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違法行為舉報信息,並組織調查處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受理、核查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違法行為舉報信息,並依法處理。
第九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建立信函、電話、網絡等多種舉報受理渠道,並主動對社會公開。適時開通文物違法舉報熱線。
第十條 文物違法行為信息舉報受理範圍:
(一)涉嫌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行為;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違法行為;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違法行為;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違法行為;
(六)涉及考古發掘的違法行為;
(七)涉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館藏文物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應由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對屬於下列情形的舉報信息,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登記後予以存檔:
(一)不屬於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職責範圍的;
(二)未提供違法行為信息或者無具體違法事實的;
(三)同一舉報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事實的;
(四)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或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五)已經信訪終結的;
(六)案發時間超出行政處罰時效的。
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應及時一次性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機關及相應舉報途徑。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並督辦、轉辦的舉報信息,按照逐級交轉原則,交由屬地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重大案件線索,或屬地文物行政部門應予迴避的舉報信息,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指定舉報信息核查單位,或直接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受理舉報信息,或接到上級督辦、轉辦的舉報信息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明確有核查時限的,應在時限要求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級交辦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舉報信息經實地核查不屬實的,由舉報受理單位存檔結項;屬實或部分屬實,確有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舉報信息後,對於實名舉報,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認真做好解釋;舉報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進行複查並反饋。舉報人對複查結果仍不滿意,並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舉報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條 舉報人對案件辦結報告或執法文書申請信息公開的,應告知其案件文書基本信息,由文書製作單位負責具體信息公開事宜。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將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經費納入行政辦公經費。鼓勵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勵經費,對因舉報使文物得到有效保護或免於重大損失的,給予舉報人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建立文物違法舉報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受理、核查及信息反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並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建立文物違法舉報信息季度、年度統計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將工作情況納入《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統計表》,按照規定時限要求統計上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九條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可將文物違法行為舉報相關具體工作委託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實施,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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