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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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發〔2020〕33號
2020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

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發〔2020〕33號

為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越辦越好」,促進海外中國文物回流,進一步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人文交流平台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並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現就支持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公告如下:

一、文物類展品申報審核

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採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國家會展中心或其委託的主場運輸服務商向上海海關、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提出申請,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對經審核允許進境的文物類展品辦理登記手續。

二、文物類展品復出境

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一般應當在6個月期限內復運出境。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在進口博覽會結束後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行保稅存儲的,應當辦理海關相關手續。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申請復出境的,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審核查驗,對查驗無誤的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辦理延期申請手續。

三、文物類展品進境銷售

對於進口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文物類展品,國家會展中心或其委託的主場運輸服務商應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統一辦理進境手續,由境內合法文物經營主體進行銷售,並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38號)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文物類展品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進行不少於三年的公益性展示服務。

特此公告。

國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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