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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科研基地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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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科研基地建設的意見
文物博發〔2020〕8號
2020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科研基地建設的意見

文物博發〔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各有關單位:

國家文物局重點科研基地(以下簡稱「科研基地」)是文物、博物館領域的科技研發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輻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推動科研基地建設和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推進成果轉化、優化分配機制等有關部署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向文物、博物館事業對科技創新的迫切需求,面向文博行業創新體系建設,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加強頂層設計,改革創新管理,吸引社會優質科技資源進入文博行業,加大科研基地建設力度,推升建設質量,以科技創新帶動文物、博物館領域全面創新。

(二)基本原則

——頂層設計,優化布局。圍繞文物科技發展需要,統籌存量與增量,突出重大需求,適當超前部署,有序擴大科研基地總量。

——重點建設,持續發展。注重科研基地能力建設,堅持人才為本,強化科技基礎條件保障,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產出和轉移轉化,提升國際影響力。

——創新機制,規範運行。加強國家文物局、組織單位、依託單位對科研基地建設管理的有機銜接,推動科研基地運行管理機制體制創新,強化動態調整與有序進出。

(三)發展目標。到2030年,圍繞文物保護、研究、利用和管理的重要緊迫需求,拓展科研基地規模,總量達到50家。優化完善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布局,在增補空白的同時,實現領域細分和動態調整。引領行業高水平研究,補強應用基礎研究和科技基礎條件短板,突破一批文物保護利用的共性、關鍵技術難題。強化科研能力建設,優化運行管理,深化體制機制創新。將若干具備條件的科研基地培育建成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等國家創新基地。

二、明確科研基地任務

(四)全面開展科技攻關。形成科研基地建設與科技攻關活動緊密銜接、互融互通的新格局。促進多領域技術融合,提升文物安全防護技術保障能力。加強文物預防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研究,加快核心關鍵技術突破,大力發展成套技術和裝備。發展先進技術,提升文物與考古研究能力。加強文物、考古、博物館管理科學與工程技術研發,服務行業管理現代化。重點加強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應用研究,提高文物展示利用的技術實現能力。

(五)大力發展文物保護和考古應用基礎研究。提供解決文物保護和考古問題的理論依據和技術基礎。着力突破文物無損或微損檢測分析技術,考古現場殘留物與信息提取技術,發展新的實驗測試技術。對危害文物的常見多發病害,加強病理研究;揭示傳統和現代文物保護方法的科學原理。優化對文物本體和環境的監測技術,創新監測數據研究方法,為預防性保護提供科學依據。鼓勵建設聯合實驗室,加強文博單位與高校、科研院所的應用基礎研究合作。

(六)着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把科研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置於各項工作的核心。在重要科研任務分配、國際國內學術交流中創造機會,有意識地培養科研領軍人才和青年骨幹人才。建構學術帶頭人、科研骨幹和青年後備力量的人才金字塔,將依靠學術帶頭人個人力量凝聚團隊的發展模式轉變為以機制保障團隊凝聚力的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加快對新生力量的培養和引進,遏制新老交替造成的科研隊伍斷層問題。注重加強基礎性研究人才隊伍建設。

(七)注重加強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科研基地建成知識創新和科技成果轉移擴散的發源地。完善文物保護技術評價方法,建立覆蓋「實驗室研究-實驗觀測-優化改進-應用示範-應用後監測」全周期的文物保護技術科學評價體系。探索建立科研基地與優質企業的協同創新機制,促進專利成果產品化和產業化。積極承擔文博行業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任務。加強對文物保護相關技術導則和各類實驗室標準的研製工作,並逐步向行業標準轉化。

(八)深化國內外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加強科研基地的跨機構、跨行業合作,特別是科研基地之間的橫向交流,打造文博行業協同創新平台。掌握國際文化遺產領域科技發展動態,把握國內國際兩個需求,發展聯合科研、人才培養、國際化團隊建設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模式。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支持和推薦更多人員到有影響力的國際文化遺產組織、國際科技組織和國際重要期刊應聘任職,推進任職高端化。

三、強化科研基地能力建設

(九)發揮科研基地主任和學術帶頭人作用。健全科研基地主任聘任、換屆制度,賦予主任充分的人力、物力資源調動權利,切實發揮主任的領導作用。鼓勵文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科研基地主任,並聘任主要學術帶頭人為常務副主任,建立穩定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科研基地學術帶頭人在確立科研方向、制訂研究計劃、承接重要科研任務和指導青年科研人員等方面的學術帶頭作用,注重擴大國際和前沿視野。

(十)切實發揮學術委員會作用。重點選擇具有國際視野、戰略思維和活躍於科研一線的專家學者組建學術委員會,發揮學術委員會的高級智囊團作用。學術委員會委員貴精不貴多。鼓勵根據需要組建跨學科的學術委員會。加強科研基地與學術委員會委員的信息交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鼓勵邀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參會。

(十一)加快文物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科學合理地提升基礎設施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動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搶救性整理既往形成的文物科學調查檔案、考古發掘資料、科學數據、文物與考古科研標本、科技資料,並逐步開放共享。着力推進標本庫和科學數據庫建設,建立健全跨地區、跨機構協同建設和共享機制,爭取儘快納入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序列。

(十二)繼續推進科研基地工作站建設。做好新建工作站的規劃布局,把工作站作為科研基地向行業輸出先進技術、為行業培養技術人才的重要節點。逐步加強工作站的科研反饋能力,依託工作站推動科技成果應用後評價。

四、加強運行保障與管理

(十三)切實落實依託單位條件保障。保障科研基地固定人員數量穩中有增,新老有序更替。每年給予科研基地穩定的基本運行經費。改善實驗室條件,按需適時購置和更新科學儀器設備,並相應加強實驗室人員力量。為科研基地建設標本庫和科學數據庫提供配套的庫房、機房空間保障和安全保障。

(十四)改革創新科研基地用人機制。充分體現科研基地「特區」性質。給予科研基地一定的人才引進特殊政策,資助科研啟動經費。文博單位崗位不足的,可為科研基地申請設置科研創新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對於科研基地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文博單位可採取直接考察方式聘用,靈活採用工資分配形式,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十五)創新優化科研績效評價機制。對科研基地人員進行職稱評定、收入分配、經費資助時,採取符合文博行業特點、體現科研質量和貢獻的績效評價體系,不唯學歷、資歷、論文和獎項,不簡單計算科研項目數量和經費規模。標本庫、科學數據庫建設和數據發表應作為科研業績。文博單位應區別科研基地人員與其他人員的業績要求,側重科研及其成果應用。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優先支持科研基地服務行業科技應用需求、創造社會效益。

(十六)建立健全科研獎勵激勵機制。依託單位從文物領域國家科技計劃任務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幹傾斜。制定本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專門管理辦法,本着激勵創新、鼓勵合作的原則,對科研基地的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對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十七)營造良好學術環境。鼓勵科研人員打破定式思維和守成束縛,勇於開拓創新。優化學術誠信環境,樹立良好學風。依託單位不以行政化管理約束科研人員,對現行的科研項目、科研資金、科研人員以及因公臨時出國等管理辦法依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修訂。允許科研人員採用彈性工作方式從事科學研究,確保用於科研和學術的時間不少於工作時間的六分之五。

(十八)充分發揮組織單位的區域協調作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強與地方機構編制、科技、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將設立科研基地的文博單位認定為科研機構或參照科研機構管理,享受科研機構創新獎勵和激勵政策。加強與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溝通,為科研基地落實人事管理改革創新政策提供保障。積極向地方科技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利用的區域性科研需求,為屬地內科研基地爭取地方各類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包括地方科技計劃、自然科學基金等)支持。通過政策和項目引導屬地內的機構間科研合作。

(十九)強化政學研產用聯動機制。探索建立由國家文物局立項、科研基地自籌經費的項目模式,將科研方向的聚焦由經費驅動型向任務驅動型轉變。組建若干以科研基地為核心的政學研產用合作創新聯盟,打通政府與科研基地、科研基地之間、科研基地與技術創新鏈上下游單位的合作通道。建立流動主題的學術年會制度,由各聯盟輪流承辦。強化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匯交和使用。培育文博行業權威學術期刊群,提高學術交流效率。

(二十)完善科研基地運行評估機制。緊密圍繞科研基地「四個中心」建設要求開展評估,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完善科研基地運行評估規則,創新評估方法,建立有利於促進科研基地創新的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科研基地的動態調整機制,堅持優勝劣汰、有進有出。

各地、各單位要根據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告我局。

國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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