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文物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文物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國家文物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黨對文物工作的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文物法律法規草案並負責督促檢查實施。
(二)協調和指導全國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三)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和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導全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項目、考古項目和中華文明研究課題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六)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國博物館及館藏文物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務;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
(七)指導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
(八)協調和指導文物科技創新工作,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國文物人才工作。
(九)指導、管理文物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傳播、展示工作,負責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
(十)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國家林草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申報;參與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應當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工作方式,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發揮各方優勢,形成工作合力。
國家文物局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優化行政程序,規範權力運行。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資產等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參與全國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承擔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案件查處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館安全防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違法舉報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門協作。組織查處和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督辦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文物古蹟司(世界文化遺產司)。協調、指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和重大項目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辦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承擔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承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管理監督的相關工作。
(五)考古司。協調、指導重大考古項目、調查和課題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指導全國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負責協調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擔古遺址、古墓葬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承擔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六)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審核和鑑定管理工作;指導民間收藏文物的服務和流通工作;協調開展查扣沒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擔可移動文物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七)革命文物司。指導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擬訂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國革命文物資源調查和公布工作;指導革命博物館、紀念館工作;組織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組織開展文物科技創新工作;指導文物科研機構、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擬訂文物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文物相關學科專業人才培養,指導文物行業相關專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九)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還辦公室)。承擔文物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文物領域國際傳播、展示中華文明工作;承辦流失文物調查追索接收和外國非法進境文物的返還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承擔內部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16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領導職數)。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國家文物局黨組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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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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