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做好宗教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文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宗教領域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領會文物普查重大意義
[編輯]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宗教界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的重要構成,是中華文明發展進程中的寶貴資源和實物見證。做好宗教領域文物普查,有利於宗教領域科學開展文物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各地宗教工作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學習貫徹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文物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按照普查總體方案,切實履行自身職責,積極推進文物普查工作。
二、通力合作開展宗教領域文物普查
[編輯]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日常聯繫協商機制,加強溝通,合力推進宗教領域文物普查工作。各地宗教工作部門要從黨和國家長遠發展、社會和諧穩定角度出發,處理好新形勢下文物保護與宗教工作的關係,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領域的重要問題,積極提供本單位、本系統管理使用的文物資源線索,並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負責配合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按照普查總體方案和標準規範,對已認定、登記的文物進行全面複查;對宗教工作部門提供的線索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依法認定、登記和公布,納入不可移動文物。推動將價值較高的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提升保護級別。
三、切實築牢宗教領域文物安全防線
[編輯]各地宗教工作部門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加強日常安全巡查檢查、值班值守、安全隱患整改、安全防護設施運行維護等工作,增強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置能力。要進一步規範全國屬於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燃香活動,明確燃香點必須設專人管理,禁止燒高香、成把燒香和在殿堂內等禁火區燒香。未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僅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院宮觀,不得進行燃香活動。按照《文物建築和博物館火災風險防範指南及檢查指引(試行)》相關要求,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隱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防控能力,確保文物安全。
四、不斷提升宗教領域文物管理保護水平
[編輯]各地宗教工作部門要在文物普查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文物保護成果,落實好文物保護措施。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文物保護管理,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文物規劃編制、保護修繕、保養維護、展示利用等各項工作。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對宗教領域文物保護加強技術指導與支持。涉及宗教領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五、持續加強宗教領域文物價值挖掘展示
[編輯]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要正確認識和深入挖掘宗教領域文物的價值和內涵,積極推動將文物保護利用與弘揚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愛國主義教育相結合,依託宗教領域文物開展增進「五個認同」,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宣傳活動。要合理確定展示利用的主題、內容和方式,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充分發揮文物在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功能。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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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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