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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古樹名木保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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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古樹名木保護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3〕34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林業和草原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古樹名木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深刻認識其價值和意義,古樹名木不僅是自然生長的樹木,也是與文物建築、石窟石刻、遺址墓葬等共同承載悠久歷史傳統、文化內涵和象徵意義的「活文物」。各級文物、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機構或管理使用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協同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古樹名木的全面保護和科學管護,深入闡釋古樹名木承載的歷史、文化、生態和科學價值。

二、明確保護責任。各級文物、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運用好第二次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成果及最新補充調查結果,結合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和第九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逐步明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協同保護的範圍與對象。進一步明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樹名木管理養護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機構或管理使用單位對其管轄範圍內古樹名木保護承擔直接責任。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尚未落實管護主體的古樹名木,省、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同確定管理養護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落實保護措施。加強古樹名木保護技術研究,完善保護預案,落實落細古樹名木日常養護措施,加強日常巡查巡護,防止人為破壞和過度干預,並按照「一樹一檔」要求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及時將巡查、養護等情況納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發現古樹名木遭受危害、損害或長勢不旺、瀕臨死亡等現象要及時報告當地林業或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指導下進行治理、搶救或復壯。實施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應同時符合文物保護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報批程序,避免對文物安全造成負面影響。

四、深化價值闡釋。各級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保護古樹名木的良好氛圍。鼓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機構或管理使用單位開展對古樹名木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的研究和必要的展示闡釋,鼓勵在文物主題游徑建設中統籌考慮古樹名木保護與展示工作。國家文物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組織遴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與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共生共存、相得益彰的「國保單位·古樹名木」名錄,作為協同推進保護、研究和展示闡釋的重點。

五、建立協調機制。各級文物、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間應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文物保護與古樹名木保護,堅持整體保護原則,共同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建立專家庫,加強信息共享,在文物保護工程、考古發掘、環境整治及其他建設項目中,應注意保護、避讓古樹名木,保障其安全和生長空間,協同開展文物和古樹名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協調解決樹木生長對文物本體的影響等問題。各級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機構或管理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支持機制,為科學保護古樹名木提供技術指導。

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樹名木保護可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具體規定由各省文物、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制定。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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