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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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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發〔2024〕44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為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站位,周密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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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各地文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落實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座談會精神,全力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提升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二、加強通力協作,踐行應保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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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和《方案》明確的工作要求及時間安排,結合各自職能密切開展合作,及時解決實際問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梳理已經公布的各級工業遺產名單,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積極梳理其他有歷史價值的廠房、車間、作坊、礦區、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生產儲運和其他生活服務設施,作為普查線索提供給同級文物主管部門,並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各地文物主管部門要對已認定、登記的文物進行全面複查,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的線索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依法認定、登記和公布,納入依法保護範圍。通過普查摸清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文物資源家底,普查有關成果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享,列入工業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要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為協同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管理奠定基礎。

三、堅持保護第一,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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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文物普查,加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力度。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遷移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對所屬、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狀況進行詳細梳理,對存在險情、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定保護方案,確保文物安全。本次普查新發現文物中價值較高的,各地文物主管部門要積極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提升保護級別。

四、深挖價值內涵,推動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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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在普查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深挖文物價值內涵,創新活化利用方式,推動將文物保護與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工業旅遊、研學實踐教育基地等相結合,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文化創意等新業態、新模式。鼓勵依託文物資源建設工業博物館,講好中國工業故事,傳承紅色基因,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在加強工業文化建設、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文物普查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請及時向國家文物局文物古蹟司、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報送。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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