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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水利部關於做好水利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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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水利部關於做好水利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發〔2024〕45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24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為做好水利領域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普查工作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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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是黨的文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深入貫徹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座談會精神,充分認識開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與緊迫性,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水利領域文物資源情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弘揚中華優秀的傳統水利文化,助力新時代水利文明建設。

二、切實加強普查工作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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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合作機制,協同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動員本地區水利相關單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組織梳理有歷史價值的堤壩渠堰閘等水利工程設施清單及已公布的水利遺產名錄提供給文物行政部門。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按照普查總體方案和標準規範,對已認定、登記的文物進行全面複查;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線索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符合文物價值的認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通過普查,摸清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底數,相關數據與水利部門共享,為協同加強水利遺產保護管理奠定基礎。

三、紮實做好普查工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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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壓緊壓實責任,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組織實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部門、指定專人,對接同級文物普查機構,為普查隊員開展現場調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文物的相關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地文物行政部門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範圍內開展現場工作時,應與水利部門做好溝通,確保普查隊員人身安全,不得影響江河湖泊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日常調度。

四、持續做好水利領域文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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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以此次普查為契機,認真做好水利領域文物保護,特別是大運河、黃河、長江、三峽等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文物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落實保護管理責任,對管理使用的存在險情、安全隱患或長期閒置的不可移動文物,要抓緊採取有效措施,制定保護方案,排除險情隱患,確保文物安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在建設水利設施時應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規定,在規劃選址階段應加強與文物部門溝通。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文物保護法及此次普查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切實守牢文物安全底線。

五、着力提升水利領域文物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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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持續加強合作,做好水利領域文物保護展示、體驗利用、環境風貌管控、宣傳引導等工作,深入挖掘水利領域文物蘊含的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深入挖掘古代水利設施蘊含的中華優秀治水文化,深入挖掘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水利工程蘊含的精神內涵、時代價值,促進古老的中華治水文明延續發展。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水利部
2024年7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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