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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開展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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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開展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國新出發函〔2021〕198號
2021年9月7日
發布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署
新聞出版署網站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開展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國新出發函〔202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重點出版集團: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關於促進全民閱讀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做好2021年全民閱讀工作的通知》有關安排,為總結推廣全民閱讀活動中湧現的新鮮經驗、典型事跡及優秀組織形式,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良好氛圍,國家新聞出版署決定開展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推介工作。現就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重點

1. 主題閱讀類項目。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讀物的學習閱讀,引導廣大群眾感悟思想力量,感受領袖風範和人格魅力。圍繞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突出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主題,以豐富形式、多樣手段推動黨史學習教育相關閱讀工作,推廣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重點出版物,使廣大群眾在閱讀中重溫百年奮鬥歷程,汲取偉大精神力量,進一步堅定信仰信念信心。

2. 公共服務類項目。面向基層、深入群眾,優化閱讀設施配置,改進閱讀場所條件,開闢公共閱讀空間,整合文化服務資源,有效推進全民閱讀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機關、進企業、進軍營。積極籌措文化惠民、閱讀補貼等便民利民措施,切實保障重點和特殊人群的閱讀權益,為少年兒童創造良好閱讀環境,更好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城市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群體的閱讀需求,改進面向殘障人士、務工人員等群體的閱讀服務,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3. 社會推廣類項目。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積極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閱讀推廣,引導人民群眾提升閱讀興趣、養成閱讀習慣、提高閱讀能力。立足本地特色,挖掘區域資源,強化品牌建設,打造符合當地特點和需求的各類閱讀活動,擴大全民閱讀覆蓋面和傳播力,增強全民閱讀吸引力和影響力。

4. 數字傳播類項目。適應信息技術條件下數據化、移動化、智能化的閱讀趨勢,主動應用閱讀新技術新模式,打造閱讀新場景新體驗,推進全民閱讀的多媒體、多平台融合。探索讀者閱讀行為和閱讀習慣的數字化轉型,改善數字內容消費服務方式,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數字閱讀服務。

5. 組織協調類項目。加強全民閱讀工作的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精心設計和實施全民閱讀活動的各項工作,成果實效顯著。着眼長效機制建設,改進全民閱讀活動的領導方式和管理方式,探索項目負責制等各種新型管理手段,凝聚各部門各行業全民閱讀工作合力。建立全民閱讀智庫,開展全民閱讀理論研究,為深入開展全民閱讀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二、申報材料

1.  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申報表》(附件)2份,表格可在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下載。

2.  申報項目材料光盤或U盤1份,內含《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申報表》Word文檔及反映申報項目現場效果、特色特點、社會影響等的必要音視頻資料。

3.  申報單位近3年無違反新聞出版相關法規的聲明1份。

三、申報要求

1.  申報項目應圍繞申報重點,大力唱響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在本地區或本系統具有典型示範意義,具有較好的傳播力、影響力。

2.  申報項目須持續開展2年以上,且2021年成效突出。

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報項目不超過3個,其中至少1個應為針對縣及縣以下讀者開展的全民閱讀項目。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重點出版集團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申報項目為1個。

4.  申報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11日。

四、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備齊申報材料後,請送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由其篩選把關、出具審核意見後報送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中宣部出版局音像電子處(聯繫人:郭瑞宏、王藝雲,聯繫電話:010-83138421,010-83138866),郵編:100041。中央在京單位、軍隊系統單位由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審核同意後報送至以上地址。

國家新聞出版署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入選項目進行資助,同時對入選項目加大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其示範作用。

附件:2021年全民閱讀優秀項目申報表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1年9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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