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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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實施辦法的通知
旅監管發〔2010〕234號
2010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10月18日批准發布國家標準《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以下簡稱「新版國家標準」),新版國家標準將於2011年1月1日實施。為配合該標準的實施,進一步規範飯店星級評定及覆核工作,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嚴格按照新版國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要求,開展飯店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保證星級飯店的質量。

   二、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全國星評辦正式申報的五星級飯店按原標準進行評定,並於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之後向全國星評辦申報的五星級飯店按新版國家標準執行。一至四星級飯店的評定工作參照五星級飯店的方式執行。

   三、各地要抓緊統一部署安排轄區內所有星級飯店對照新版國家標準進行達標工作,並於2011年下半年組織達標檢查,確保新版國家標準及時、有效實施。

   四、各地要加強對新版國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全行業及社會各界對新版國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了解,擴大影響,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五、各地要及時總結新版國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並於2011年年底前將星級飯店對照新版國家標準的達標情況和新評星級飯店執行情況報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2FT14308-2010)實施辦法
2010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一、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旅遊飯店業發展的需要,增強飯店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開展飯店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

  第三條 星級飯店應按照《統計法》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按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二、星級評定的組織機構和責任[編輯]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設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全國星評委」)。全國星評委是負責全國星評工作的最高機構。

  (一)職能:統籌負責全國旅遊飯店星評工作;聘任與管理國家級星評員;組織五星級飯店的評定和覆核工作;授權並監管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成人員:全國星評委由中國旅遊協會領導、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領導、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領導、政策法規司領導、監察局領導、中國旅遊協會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相關負責人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主任組成。

  (三)辦事機構:全國星評委下設辦公室,作為全國星評委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

  (四)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權限:

  1.執行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實施辦法;

  2.授權和督導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3.對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和覆核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對五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5.統一製作和核發星級飯店的證書、標誌牌;

  6.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國家級星評員,監管其工作;

  7.負責國家級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省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省級星評委」)。省級星評委報全國星評委備案後,根據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星評和覆核工作。

  (一)組成人員:省級星評委的組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省級星評委下設辦公室為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或旅遊飯店協會。

  (三)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權限:

  省級星評委依照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星評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並督導本省內各級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對本省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及下一級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本省四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5.向全國星評委推薦五星級飯店並嚴格把關;

  6.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省級星評員;

  7.負責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 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旅遊局設地區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地區星評委」)。地區星評委在省級星評委的指導下,參照省級星評委的模式組建。

  (一)組成人員:地區星評委可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地區星評委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科)或旅遊飯店協會。

  (三)地區星評委依照省級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星評委和省級星評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本地區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 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級星評員,實施或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星級及以下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4.向省級星評委推薦四、五星級飯店。

三、星級申報及標誌使用要求[編輯]

  第七條 飯店星級評定遵循企業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八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飯店,均可申請星級評定。經評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飯店,由全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星級標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 飯店星級標誌應置於飯店前廳最明顯位置,接受公眾監督。飯店星級標誌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登記註冊為證明商標,其使用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星級飯店圖形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認可,不得擅自製作和使用。同時,任何飯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當於X星」等作為宣傳手段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第十條 飯店星級證書和標誌牌由全國星評委統一製作、核發。標誌牌工本費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每塊星級標誌牌上的編號,與相應的星級飯店證書號一致。每家星級飯店原則上只可申領一塊星級標識牌。如星級標誌牌破損或丟失,應及時報告,經所在省級星評委查明屬實後,可向全國星評委申請補發。

  星級飯店如因更名需更換星級證書,可憑工商部門有關文件證明進行更換,同時必須交還原星級證書。

四、星級評定的標準和基本要求[編輯]

  第十二條 飯店星級評定依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進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A「必備項目檢查表」。該表規定了各星級必須具備的硬件設施和服務項目。要求相應星級的每個項目都必須達標,缺一不可。

  (二)《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硬件表,共600分)。該表主要是對飯店硬件設施的檔次進行評價打分。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線: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三)《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軟件表,共600分)。該表主要是評價飯店的「軟件」,包括對飯店各項服務的基本流程、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潔衛生方面的評價。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星級評定的飯店,如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及最低分數或得分率,則不能取得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四條 星級飯店強調整體性,評定星級時不能因為某一區域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分離,或因為建築物的分隔而區別對待。飯店內所有區域應達到同一星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否則,星評委對飯店所申請星級不予批准。

  第十五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改造發生建築規格、設施設備和服務項目的變化,關閉或取消原有設施設備、服務功能或項目,導致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必須向相應級別星評委申報,接受覆核或重新評定。否則,相應級別星評委應收回該飯店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

五、星級評定程序和執行[編輯]

  第十六條 五星級按照以下程序評定:

  1.申請。申請評定五星級的飯店應在對照《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按屬地原則向地區星評委和省級星評委逐級遞交星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飯店星級申請報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驗收合格證(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飯店裝修設計說明等。

  2.推薦。省級星評委收到飯店申請材料後,應嚴格按照《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的要求,於一個月內對申報飯店進行星評工作指導。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飯店,以省級星評委名義向全國星評委遞交推薦報告。

  3.審查與公示。全國星評委在接到省級星評委推薦報告和飯店星級申請材料後,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定申請資格、核實申請報告等工作,並對通過資格審查的飯店,在中國旅遊網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網站上同時公示。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飯店,全國星評委應下發正式文件通知省級星評委。

  4、賓客滿意度調查。對通過五星級資格審查的飯店,全國星評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賓客滿意度調查,並形成專業調查報告,作為星評工作的參考意見。

  5、國家級星評員檢查。全國星評委發出《星級評定檢查通知書》,委派二到三名國家級星評員,以明查或暗訪的形式對申請五星級的飯店進行評定檢查。評定檢查工作應在36-48小時內完成。檢查未予通過的飯店,應根據全國星評委反饋的有關意見進行整改。全國星評委待接到飯店整改完成並申請重新檢查的報告後,於一個月內再次安排評定檢查。

  6.審核。檢查結束後一個月內,全國星評委應根據檢查結果對申請五星級的飯店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及材料有:國家級星評員檢查報告(須有國家級星評員簽名)、星級評定檢查反饋會原始記錄材料(須有國家級星評員及飯店負責人簽名)、依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打分情況(打分總表須有國家級星評員簽名)等。

  7.批覆。對於經審核認定達到標準的飯店,全國星評委應做出批准其為五星級旅遊飯店的批覆,並授予五星級證書和標誌牌。對於經審核認定達不到標準的飯店,全國星評委應做出不批准其為五星級飯店的批覆。批覆結果在中國旅遊網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網站上同時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飯店名稱、全國星評委受理時間、國家級星評員評定檢查時間、國家級星評員姓名、批覆時間。

  8.申訴。申請星級評定的飯店對星評過程及其結果如有異議,可直接向國家旅遊局申訴。國家旅遊局根據調查結果予以答覆,並保留最終裁定權。

  9.抽查。國家旅遊局根據《國家級星評監督員管理規則》(附件2),派出國家級星評監督員隨機抽查星級評定情況,對星評工作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星評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現象或檢查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況,國家旅遊局可對星級評定結果予以否決,並對執行該任務的國家級星評員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一星級到四星級飯店的評定程序,各級星評委應嚴格按照相應職責和權限,參照五星級飯店評定程序執行。一、二、三星級飯店的評定檢查工作應在24小時內完成,四星級飯店的評定檢查工作應在36小時內完成。全國星評委保留對一星級到四星級飯店評定結果的否決權。

  第十八條 對於以住宿為主營業務,建築與裝修風格獨特,擁有獨特客戶群體,管理和服務特色鮮明,且業內知名度較高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的程序申請評定五星級飯店。

  第十九條 白金五星級飯店的評定標準和檢查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星級評定工作由相應級別星評委委派飯店星評員承擔。各級星評委在委派飯店星評員執行工作時,應儘量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職業(行業管理人員、院校專家、企業管理人員)的原則進行搭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星評委應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組建相應的星評員隊伍,並將名單在其轄區範圍內公布。每屆星評員任期兩年,到期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換屆。省級星評員名單需報全國星評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五星級飯店星評工作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飯店星評工作「十不准」》(附件3)。一旦違反「十不准」規定,全國星評委將給予以下相應處理:對國家級星評員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資格;對地方星級評定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受評飯店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星評資格並於五年內不接受星評申請。四星級及以下星級飯店評定工作應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星級評定檢查工作暫不收費。星評員往返受檢飯店的交通費以及評定期間在飯店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均由受檢飯店據實核銷。

六、星級覆核及處理制度[編輯]

  第二十四條 星級覆核是星級評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級的飯店持續達標,其組織和責任劃分完全依照星級評定的責任分工。星級覆核分為年度覆核和三年期滿的評定性覆核。

  第二十五條 年度覆核工作由飯店對照星級標準自查自糾、並將自查結果報告相應級別星評委,相應級別星評委根據自查結果進行抽查。

  評定性覆核工作由各級星評委委派星評員以明查或暗訪的方式進行。

  各級星評委應於本地區覆核工作結束後進行認真總結,並逐級上報覆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 全國星評委委派二至三名國家級星評員同行,以明查或暗訪的方式對飯店進行評定性覆核檢查。全國星評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滿三期的五星級飯店進行賓客滿意度調查,並形成專業調查報告,作為評定性覆核的參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覆核結果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星級飯店,相應級別星評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級的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對於取消星級的飯店,應將其星級證書和星級標誌牌收回。

  第二十八條 對星級飯店的覆核結果進行處理的具體依據:

  (一)凡被覆核飯店出現以下情況,相應級別星評委應做出「限期整改」的處理意見:

  五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420分但高於380分,或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85%但高於75%。

  四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320分但高於280分,或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80%但高於70%。

  三星級:「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220分但高於180分,或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70%但高於60%。

  (二)凡被覆核飯店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相應級別星評委應做出「取消星級」的處理意見:

  五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 「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38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75%;(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飯店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 「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28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70%;(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飯店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 「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 得分低於180分;(3)「必備項目檢查表」達標,但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 得分率低於60%;(4)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5)停止飯店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3)停止飯店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級:(1)「必備項目檢查表」不達標;(2)發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訴事件並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3)停止飯店經營業務或停業裝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一年。被取消星級的飯店,自取消星級之日起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星級評定。

  第三十條 各級星評委對星級飯店做出處理的責任劃分依照星級評定的責任分工執行。全國星評委保留對各星級飯店覆核結果的最終處理權。

  第三十一條 接受評定性覆核的星級飯店,如其正在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或者其他適當原因而致使暫停營業,可以在評定性覆核當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請。經查屬實後,相應級別星評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覆核的最長時限不應超過一年,如延期超過一年,須重新申請星級評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國家級星評監督員管理規則》,派出國家級星評監督員隨機抽查年度覆核和評定性覆核情況,對覆核工作進行監督。一旦發現覆核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現象或檢查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況,國家旅遊局可對星級覆核結果予以否決。

七、附則[編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於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編輯]

附件1 飯店星評員章程 [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為確保飯店星級評定工作質量,規範飯店星級評定工作,加強對飯店星級評定人員(以下簡稱「飯店星評員」)的監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評員的劃分和任職條件[編輯]

  第一條 飯店星評員分為:國家級星評員、地方級星評員(含省級和地市級)和星級飯店內審員。國家級星評員和地方級星評員主要由政府行業管理人員、飯店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第二條 星評員基本條件:

  1、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

  2、有豐富的飯店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

  3、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4、有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

  第三條 擔任國家級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省級以上旅遊管理部門(含旅遊協會)工作的行業管理人員。

  2、在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飯店連續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五年以上,且任期內飯店經營業績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3、理論水平較高,在飯店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工作者。

  第四條 擔任地方級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具有較為豐富經驗的飯店行業管理人員;

  2、在星級飯店連續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五年以上,且任期內飯店經營業績良好,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3、理論水平較高,在飯店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工作者。

  第五條 星級飯店內審員應由本飯店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二、星評員的選聘辦法和職責[編輯]

  第六條 國家級星評員由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星評委」)負責選聘。接受全國星評委的委派,承擔全國範圍內的飯店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七條 地方級星評員由省級星評委或地區星評委負責選聘。接受省級省級星評委或地區星評委的委派,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轄區內飯店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八條 星級飯店內審員由各飯店指定。星級飯店內審員根據相應星評委的指導和安排,依照星級標準,執行對所在飯店的檢查、覆核工作,並同時向所在飯店管理層和所在地區星評委辦公室報告工作。

三、星評員的工作要求[編輯]

  第九條 星評員在相應星評委有組織有計劃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訪方式對受檢飯店進行檢查,要預先研究受檢飯店的申請報告或覆核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掌握受檢飯店的概況和特點;檢查結束時向受檢飯店全面反饋檢查情況,就其星級達標情況提出規範的書面報告。各級星評員應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未經相應星評委授權,不得隨意實施對飯店的檢查工作。

  第十條 飯店星級評定或覆核時,要據實評判各項必備條件的具備情況和飯店設施設備、飯店運營質量的得分情況,並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及時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評委。

  第十一條 星評員向受檢飯店和相應星評委做出的反饋意見應嚴謹,規範,條理清晰,具有較高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對於不達標的飯店,要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條 星級飯店內審員應按照星級標準和所在地星評委的要求,檢查所在飯店的達標情況,敦促飯店管理層就所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並向所在地星評委做出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飯店星評員接受聘用單位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四、星評員的工作守則[編輯]

  第十四條 服從相應星評委的安排,認真履行星評員的各項職責。

  第十五條 按規定時間抵達受檢飯店,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和《星級評定/覆核檢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在受檢飯店工作時間應不少於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不得以個人理解隨意解釋標準,不得做超越權限的評論和表態。

  第十八條 檢查期間要着正裝,保持衣履整潔、舉止文明、謙虛謹慎、尊重受檢飯店的員工。

  第十九條 在保證檢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節儉,反對鋪張。

  第二十條 不得向受檢飯店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為個人或親屬謀取私利。受檢飯店可就任何星評員的違規行為向相應星評委舉報,星評委經調查核實後可進行查處。

五、星評員的管理[編輯]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各級星評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星評委應對所聘星評員的變化、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和受檢飯店對其工作的評價應有詳細的記載,並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各級星評委每年以書面形式逐級報告上述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全國星評委辦公室負責對全國的星評員實施宏觀管理,星評員資格不搞終身制,對個別不稱職或玩忽職守的星評員可及時進行撤換。

  第二十四條 任期內的星評員一旦離開與飯店業相關的工作崗位,其星評員資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額由原聘用單位按照任職條件重新選聘。

  第二十五條 星評員由聘用單位頒發證書,證書格式由全國星評委統一確定。

附件2 國家級星評監督員管理規則   [編輯]

  根據國家旅遊局「三定方案」,為加強對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維護星級標準的權威性,提升星級飯店的服務水準,國家旅遊局決定建立國家級星評監督員(以下簡稱「星評監督員」)隊伍。為保證星級飯店服務質量監管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管理規則。

一、星評監督員的組織機構和選聘條件[編輯]

  第一條 星評監督員由國家旅遊局負責選聘。接受國家旅遊局的委派,承擔全國範圍內的星級飯店暗訪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二條 星評監督員主要由政府行業管理人員、飯店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條 星評監督員基本條件:

  1、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

  2、有豐富的飯店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星級飯店訪查規範》(LB/T006-2006)及其他相關標準;

  3、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4、有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

  第四條 擔任星評監督員的人員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省級、地級旅遊管理部門(含旅遊協會)工作的行業管理人員。

  2、在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飯店連續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三年以上,且任期內飯店服務質量良好,在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3、理論水平較高,在飯店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工作者。

二、星評監督員的工作要求[編輯]

  第五條 星評監督員在國家旅遊局有組織有計劃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訪方式對星級飯店或者正在申報星級的飯店進行檢查。未經國家旅遊局授權,不得隨意實施對星級飯店的檢查工作。

  第六條 星評監督員必須嚴格按照《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星級飯店訪查規範》(LB/T006-2006)、《星級飯店暗訪檢查制度》和飯店星評工作「十不准」等有關標準和制度實施檢查工作。

  第七條 星評監督員應在結束檢查後一周內,向國家旅遊局提交書面檢查報告和相關照片(或錄像錄音資料)。檢查報告應觀點鮮明、格式規範、條理清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三、星評監督員的管理[編輯]

  第八條 星評監督員應服從國家旅遊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接受國家旅遊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國家旅遊局對星評監督員的工作量、工作態度和工作質量進行詳細記載和考核,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星評監督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對任期內表現優秀的星評監督員,國家旅遊局可進行續聘。對任期內不能履行其職責或玩忽職守的星評監督員,國家旅遊局將予以解聘。

  第十一條任期內的星評監督員一旦離開與行業相關的工作崗位,其星評監督員資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額由國家旅遊局按照任職條件重新選聘。

  第十二條 星評監督員由國家旅遊局統一頒發和製作證書。

  第十三條 星評監督員的培訓、考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  

附件3 飯店星評工作「十不准」  [編輯]

一、國家級星評員工作「十不准」[編輯]

  1、不准收受飯店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卡)、紀念品或禮物。

  2、不准對飯店提出檢查項目之外的額外要求,或出現酗酒等影響星評員形象的行為。

  3、不准降低星級飯店檢查標準和簡化星級飯店檢查評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惡來隨意解釋和評判星級標準。

  4、不准向地方星評機構和受評飯店就飯店是否通過評定發表意見。

  5、不准接受飯店所在地政府和旅遊部門,以及受評飯店安排的店外宴請。

  6、不准帶隨從、助手等其他人員一同參與星評工作或代替星評工作。

  7、不准在暗訪檢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星評機構、飯店及其他相關人員泄露自己的真實身份、行程安排和檢查情況。

  8、不准請飯店或地方星評機構代為評定打分、撰寫和郵寄檢查報告。

  9、不准以輔導、諮詢、培訓、管理等名義向飯店推薦或洽談與星評工作無關的業務事宜,或向飯店打聽與星評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星評機構與受評飯店安排與星評工作無關的旅遊及其他休閒娛樂活動。

二、地方星評機構及受評五星級飯店評定工作「十不准」[編輯]

  1、不准提供與飯店星級評定相關的虛假信息。

  2、不准向星評員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級標準、簡化檢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評審費、專家諮詢費等任何名義向星評員支付現金、贈送有價證券(卡)和禮物。

  4、不准舉辦針對星評員的專門的歡迎儀式(設置橫幅和標牌、鮮花等)。

  5、不准超規格安排星評員住房(只按一個標準房和一個普通套房安排房間),或在星評員的房間內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規客用品。

  6、不准為星評員安排店外宴請。

  7、不准為星評員謀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准為星評員專門安排與星評工作無關的遊覽活動。

  9、不准以任何方式打聽暗訪檢查星評員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檢查情況。

  10、不准代替星評員評定打分、撰寫和郵寄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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