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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械委關於開展工商企業派遣出國實習進修人員工作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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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械委關於開展工商企業派遣出國
實習進修人員工作的暫行辦法

國家機械委和委外〔1987〕172號
1987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委員會
文件

  第一條 工商企業出國進修實習、培訓人員系從工商企業(包括委屬研究院、所)選拔,派往國外對口企業(包括研究單位)學習實用技術和經營管理的人員。

  第二條 國家機械委系統工商企業應圍繞機械工業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以及提高機械產品質量,以自產代進口等需要,積極開拓派遣進修人員的各類渠道。

  第三條 確定派出項目時,可與引進國外人才的項目一併考慮,綜合論證立項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對具有較大技術複雜性和綜合性的重點項目,應按合理分工的原則成組配套派出實習培訓人員,以便學成歸國集中解決問題。配套人員可同時派出,也可分期分批;可派往同一國家、企業,也可派往不同國家、企業。派出人員在國外實習培訓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各申請單位按隸屬、歸口關係將申請項目報各主管司局審核。每年的十月底前由各司局將計劃報對外司匯總、協調後報委領導審批。需中引辦資助的項目則報中引辦審批。

  第四條 各類短期出國考察、訪問和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派出的實習人員,到國外高等院校留學進修人員,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互派人員,均不納入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派出計劃。利用與外商達成的經貿合同,把進口成套設備作為籌碼,到國外企業搞合作設計,合作製造或學習經營管理的人員,主要應按合同執行。如另有需要,經批准,也可納入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派出計劃。

  第五條 實習培訓人員的選拔對象主要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年齡在五十周歲以下,並有從事專業生產、科研、設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實踐經驗的中青年業務骨幹,也可選拔少數具有中技文化水平和從事專業生產,科研、設計、管理工作,具有實踐經驗,確有培養前途的優秀中青年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要求派出人員身體健康(省、市級醫院開具合格證明)並通過中引辦指定的外語統考且取得合格證書。

  派出單位要嚴格把關,政治審查不僅要重視歷史檔案,更要重視現實表現。項目批准後,即按要求填寫《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審批表》一式兩份報委對外司。

  第六條 派出項目的經費,由派出單位在企業管理費即出國人員經費、基建投資(包括基建撥改貸投資)和更新改造資金中列支。如按上述經費渠道安排確有困難,中引辦和本委可給予適當資助(包括外匯額度)。資助的範圍為出國實習人員的部分國際旅費和國外生活費,資助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項目批准後,派出單位應積極開展對外聯繫,注意選擇適當的對口實習單位,並爭取國外的資助或免去培訓費。

  在對外聯繫中,應要求國外接受單位邀請信中寫明前往實習人員的姓名,實習培訓期限,內容和方式及國外資助的金額。

  國外邀請信應隨同《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審批表》及經費預算說明(包括國外資助金額,自籌外匯額度和人民幣的百分比,擬申請國家資助的外匯額度和人民幣的百分比)一併報委對外司辦理資助金額審批手續。

  第八條 出國人員的業務準備,由派出單位負責。包括指導制訂出國實習培訓計劃和出國人員簽訂出國實習「協議書」。  

  派出單位必須對出國人員做好外事與保密教育,勉勵他們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保持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侵蝕,為振興中華努力學習,提高本領。  

  派出單位應指定專人與出國人員保持聯繫,經常給予關心和指導,以利他們學成後按時回國,為四化做出貢獻。關於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國外管理條例見附件。

  第九條 中引辦委託國家經委教育局每年舉行兩次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備選人員外語考試(具體考試時間另行通知)。凡有批准項目的單位,必須花力氣,下功夫,組織力量抓好外語培訓、考試工作。有條件組織外語培訓的委屬院校,要不斷創造條件,協助承擔外語培訓,以適應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需要。

 附件:    

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國外管理條例
第—章 總則

  第—條 從工商企業選派技術與管理人員到國外對口企業或單位實習培訓,是引進國外智力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做好對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國外的管理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要求:政治堅定,作風正派,能以實際行動維護國家的聲譽;虛心好學,刻苦鑽研,講求實效,能主動開展與國外同行的業務交往和友好合作;保持健康的體魄。

  第三條 對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國外管理、教育工作,在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下,由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或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在國外的分會或辦事處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管理機構)負責,國內有關派出部門或企業要主動配合。

  第四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企業、單位、城市或毗鄰城鎮,以適當的形式組織起來,自己管理自己。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五條 工商企業派出的人員在國外實習培訓期間,應嚴格按照出國前所批准的項目進行,但形式可靈活多樣,可以進行專門技術(工藝)研究,合作設計,也可以通過參加生產實踐和管理工作,學習對我有用的知識和技能。

  第六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既定的專業方向,不得改變。如確需改變,應由本人徵得原派出單位同意,井向我派出管理機構報告。駐外管理機構應報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備案。

  第七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一律不攻讀學位,也不進行純理論性研究。

  第八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國外學習、工作期間,如單獨有重要發明,應經過派出單位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登記;如系與外國人合作或屬於所在單位的成果,可按國際慣例處理。

  第九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國外學習、工作期間,如獲得具有重要技術、經濟價值的成果,應及時向我駐外管理機構報告,駐外管理機構應將有關情況經駐外使館報回國內,以便組織評價和鑑定,按國內有關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十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在國外學習、工作的期限不得延長。個別因項目要求確需延長而又能獲得對方資助的,須由原派出單位提出,報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批准,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結束在國外的學習、工作時,應填寫「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個人小結表」交駐外管理機構,並向國內原派出單位提交業務小結和回國後工作計劃。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是使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堅持又紅又專的方向,銘記自己對社會主義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所肩負的責任,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為儘速改變本單位面貌作出貢獻。

  第十三條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教育;  

  (二)樹立正確的學習目的的教育;  

  (三)發揚優良傳統,保持民族氣節的教育;  

  (四)認清資本主義本質和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影響的教育;  

  (五)提高警惕,加強團結,加強組織觀念和安全保密的教育。

  第十四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從國外環境和派出人員的思想實際出發,講求實效。要注意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要善於區別政治問題、思想問題和生活作風問題的界限,也要善於看清它們的內在聯繫。對政治問題,要堅持原則,慎重、妥善地處理;對思想問題要具體分析,用疏導的方法,提高認識;對生活作風問題,要加強教育,切忌簡單化。

  第十五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按國外企業、單位、城市或地區,組織起來,選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人人數按實習培訓人員多少而定。組織起來的目的是在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上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開展必要的社交活動和文娛體育活動,等等。

第四章 對外活動

 

  第十六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應注意結交實業界、科技界、學術界的朋友,建立友誼,促進技術交流。在交往中,要實事求是地介紹我國情況和建設成就以及我國政府的對外政策。要注意不卑不亢,內外有別。

  第十七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不得參加所在國及其他國家的政治組織,不得參加所在國或外國人組織的政治活動。不介入罷工等活動。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對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工作,同他們交朋友,擴大愛國統一戰線。要高舉愛國主義旗幟,根據不同對象,順乎自然,進行工作,但不要強人所難,急於求成。在交談中,實事求是地介紹祖國情況和光明前途。對有分歧的問題,要有理有據地表示我們的原則看法,避免進行爭論;對惡意挑釁的,可曉以大義,但不予糾纏。

第五章 組織紀律

 

  第十九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要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令;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法令和制度,尊重所在國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遵守所在實習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提高警惕,嚴守國家機密,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以國家利益為重,進出國境攜帶物品,應遵守海關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嚴禁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同外國人發生不正當的經濟往來。不准向外國人借錢和索要物品,不為外國人捎帶違反海關規定的物品。對港、澳、台同胞及國外華僑,也要遵守以上原則。出國實習培訓人員不准去不正當的娛樂場所。

  第二十二條 身患重病需要長期治療的,只要身體條件許可,一般應回國就醫。

  第二十三條 出國實習培訓人員如遇涉外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使、領館報告,如被國外有關單位邀請寫稿、廣播、拍電影電視,參加討論會、報告會等,應事先弄清對方的政治意圖和要求。凡不違背我國有關政策,無損我人員形象的,可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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