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發〔2019〕6號 2019年1月17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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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是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建的,從事行業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獨立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標委會構成、組建、換屆、調整、工作要求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標委會規劃、協調、組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協助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為標委會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五條 標委會由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標委會的委員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生產經營單位、科研機構、檢測機構、高等院校、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等代表組成。
第六條 標委會的委員應當為單數,不少於25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同一單位在同一標委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來自同一單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在3個以上標委會擔任委員。
第七條 標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中任職,並經其任職單位推薦;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標委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能夠公正履行職責,兼顧各方利益;
(五)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條 標委會設秘書處,負責標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牽頭起草過3項以上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有專職工作人員,能夠督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公正、公平地開展;
(六)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條 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設顧問,顧問一般不超過5人。由標委會聘任,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設觀察員。觀察員可以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列席標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觀察員的條件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標委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係,互派聯絡員,對跨專業領域、存在爭議的技術問題進行協調。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標委會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標委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標委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標準化業務範圍明晰,原則上與現有的標委會業務範圍無明顯交叉;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三)具備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秘書處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科技司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標委會籌建方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派出機構、各有關直屬單位,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也可向科技司提出籌建標委會的建議,並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方案》。標委會籌建方案應當說明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範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情況等。
第十六條 科技司對標委會籌建方案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籌建方案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科技司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科技司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籌建方案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決定籌建,明確標委會的名稱、專業領域、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
第十七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3個月內,完成標委會的委員徵集、組成方案擬定、標準體系建議等工作,提出標委會組建方案,經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報送科技司。如有特殊情況,籌建單位應當向科技司提交延期籌建申請。逾期未完成籌建且未提交延期籌建申請的,取消籌建。
第十八條 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標委會基本信息表;
(二)標委會委員名單和委員登記表;
(三)標委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範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計劃等。
第十九條 科技司對標委會組建方案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標委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符合要求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責成籌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調整;調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更換籌建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撤銷籌建該標委會。
第二十條 標委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範圍明晰,並在所屬標委會的業務範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具體的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標委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標委會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組建方案經標委會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報送科技司。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派出機構、各有關直屬單位,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分技術委員會所屬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提出分技術委員會組建建議的單位公開徵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報送科技司。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分技術委員會成立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有標準化需求但暫不具備組建標委會條件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成立標準化工作組,承擔行業標準制修訂相關工作。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3年後,科技司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具備組建標委會條件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仍不具備組建條件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編號,分別為NFGA/TC××、NFGA/TC××/SC××、NFGA/SWG××。
第二十四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換屆前應當公開徵集委員,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提出換屆方案,經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報送科技司。換屆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分技術委員會換屆程序和要求參照標委會執行。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標委會可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並報送科技司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標委會委員任期內,涉及調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報送科技司審核;調整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數1/5 的,需按照換屆程序的相關要求辦理;其他委員調整由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後,報科技司備案。
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調整參照標委會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可以提出調整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標委會等建議,並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予以調整、註銷。
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標委會可以提出調整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以及註銷分技術委員會等建議。相關建議應當經標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並由分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調整、註銷。
第二十七條 根據標委會整體規劃和業務工作變化需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以直接調整標委會、分技術委員會名稱、工作範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併入其他標委會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標委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予以註銷。
第二十八條 標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體系,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行業標準項目建議;
(三)開展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覆審、修訂和修改,以及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宣貫、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和行業標準起草人員培訓等工作;
(五)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託,承擔歸口行業標準的解釋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七)承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標委會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應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主任委員負責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文件等,也可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三十條 秘書長負責標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標委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行業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和行業標準覆審,以及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監督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標準實施情況;
(七)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
(八)參加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九)承擔標委會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表決,並形成會議紀要:
(一)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工作計劃;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行業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五)行業標準送審稿;
(六)標委會委員增補和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三十三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標委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召開會議時,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 5 年。
第三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參照標委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標委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開展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標委會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標委會工作等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予以通報。科技司應當對標委會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向科技司報送年度工作報告,並抄送業務指導單位、籌建單位和秘書處承擔單位。
第三十九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標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秘書處應當每年在年會上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禁止標委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禁止採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十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接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一條 標委會印章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製發,標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標委會撤銷、變更名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交還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標委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於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範圍使用。印章使用應當經標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准。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舉報、投訴標委會、委員和秘書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計劃完成行業標準制修訂和覆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
(二)行業標準質量出現嚴重問題;
(三)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序;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
(五)考核評估不合格;
(六)違規使用標委會印章;
(七)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限期整改期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標委會。
第四十四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重新組建或予以撤銷: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行業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不正常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主動提出撤銷的。
第四十五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標委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標委會經費,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標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標委會活動;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五)其行為給標委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十七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參照標委會的監督管理執行。
第四十八條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交核定申請、批覆文件及委員名單,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核定為行業標委會,並明確業務範圍,確定編號。從事指定專業領域內的行業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 標委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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