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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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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發〔2019〕13號
2019年2月13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

林科發〔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提升長期科研基地建設水平,充分發揮長期科研基地的基礎和戰略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以下簡稱「長期科研基地」),提升長期科研基地建設水平,充分發揮長期科研基地基礎和戰略作用,依據《「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規劃》《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規劃(2018—203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期科研基地是林業和草原科技創新的重要平台,主要開展林草和瀕危野生動植物遺傳與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林草和瀕危野生動植物育種,森林培育與經營,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自然保護地和物種保護,森林草原災害防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等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利用、成果示範推廣、科學普及教育,以及為產業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三條  長期科研基地分為專題類和綜合類兩類。專題類是指以單一領域和方向為研究內容的類別,綜合類是指涵蓋兩個以上領域和方向的類別。

第四條  長期科研基地建設管理堅持面向需求、服務科研、長期運行、開放共享的原則,規範管理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為科研提供長期、穩定、持續的基礎平台。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長期科研基地建設管理,成立長期科研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長期科研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負責。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直屬單位及系統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作為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長期科研基地的申報推薦工作,並給予相應條件保障。

第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籌各類資源給予長期科研基地相應支持,相關支持措施不包括財政獎勵和補貼。承擔國家各類科技項目的單位均應當優先在長期科研基地實施項目。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申報長期科研基地應當在《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規劃(2018—2035年)》區域和符合劃分的類型內。

第九條  申報的長期科研基地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申報的長期科研基地土地權屬清晰,能夠確保長期穩定使用。

(二)申報的長期科研基地需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工作連續5年以上,並具有可發展利用的土地空間。

(三)申報單位應當具備支撐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和場地設施。

(四)申報單位應當擁有學科配置合理、梯隊層次分明、專業能力強、專兼結合的人才隊伍,以及比較先進或者實用性強的科技成果。

(五)申報單位應當具有保存科學研究試驗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夠滿足開展長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長期科研基地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當編制10年以上長期科研基地建設規劃,明確長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積及建設內容和目標,並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長期科研基地建設申請。

(二)歸口管理單位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申報單位的實際情況,篩選出符合條件、優秀的科研基地上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提出長期科研基地認定建議名單,按程序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長期科研基地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後正式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文批覆。

第十一條  鼓勵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建立省級長期科研基地;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強科技創新,建立長期科研基地。

第十二條  長期科研基地掛牌名稱統一為「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規範名稱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地名+領域(學科)+國家長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長期科研基地建立管理委員會,負責長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項決策和日常運行管理。

(一)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由申報單位和長期科研基地所在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成員不少於7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一半以上。

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委員會的審批、人員變更調整等,並制定相應具體管理辦法。

(二)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規章制度,規範人才隊伍建設、實驗材料和儀器設備使用、科研數據收集和資料檔案管理等。

(三)管理委員會負責長期規範保存長期科研基地開展科學研究的試驗材料、數據資料等,保證試驗數據長期、連續、有效,同時負責其保密及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

(四)長期科研基地實行共建共享,向相關科研院校和人員開放,提供必要的科學研究條件。

第十四條  長期科研基地所屬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權屬發生變更的,長期科研基地歸口管理單位須在土地權屬變更後一個月內正式報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如長期科研基地主體功能喪失,將予以退出長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五條  長期科研基地可以根據科學研究需要適當自主調整森林資源,但需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其他法定手續。

第十六條  長期科研基地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根據不同類型設立相應的考評指標體系。

(一)年度考核由長期科研基地管理委員會自行組織進行,考核重點為年度科研進展、開放共享、運行管理狀況,以及土地權屬變更情況等,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於每年年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

(二)定期評估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組織實施,評估周期為5年,評估內容包括研究成果、示範成效、人才隊伍、基礎設施、開放共享與運行管理水平等,重點評估長期科研基地對行業貢獻和社會價值。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技司對長期科研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結果予以審核和公布。對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長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八條  各歸口管理單位要對本地區本單位長期科研基地的管理進行監督,在資金、人才、基礎設施條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原《國家林業長期科研試驗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林科發〔2014〕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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