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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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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場規〔2019〕1號
2019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

林場規〔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工作,我局組織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推進規劃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森林公園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體規劃的編制(包括新編、修編,下同)、報送、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以下簡稱「林場種苗司」)具體負責總體規劃的批覆辦理工作。

第四條  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規範管理的重要依據。未按規定審批或者已超期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工程立項、資金安排和辦理使用林地的依據。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規範》(LY/T2005)及相關規定,組織編制總體規劃。

第六條  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有關要求,並與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公眾及利益相關者意見,並進行公示。

第八條  總體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逐級行文報至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並進行審核。專家評審會應當由多學科的專家參與,評審專家不少於5人,專家評審會應當形成書面專家評審意見。

審核通過的,進入報送環節;需要修改後通過的,完成修改後再進入報送環節;審核不予通過的,退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第三章  規劃報送

第九條  總體規劃審核通過後,應當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批。

第十條  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含審核情況說明);

(二)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

(三)專家評審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

(四)徵求相關部門、公眾、利益相關者意見及公示的情況說明。

報送材料(紙質材料1份及其電子文檔)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第十一條  林場種苗司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7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的進行登記。材料不全的,由林場種苗司告知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補全補正。

第四章  規劃審批

第十二條  林場種苗司自登記之日起組織開展總體規劃審查工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實地考察。

通過審查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未通過審查的,林場種苗司及時出具審查意見,退回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批覆後,應當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方網站公開批覆文件。

第十四條  對已批覆的總體規劃及相關文件,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五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覆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覆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准後的總體規劃需要修訂的,應當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將修訂後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林場種苗司(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林業局於2015年5月4日發布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林規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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