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重新修訂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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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重新修訂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生發〔2018〕117號
2018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重新修訂的

林生發〔201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5號),全面加強和規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嚴防松材線蟲病疫情傳播擴散,有效減少疫情危害損失,保護我國松林資源安全,我局對2014年修訂印發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林造發〔2014〕10號)重新進行了修訂,現將重新修訂後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

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規範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嚴防松材線蟲病疫情擴散危害,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松材線蟲病疫情、疫區、疫木採伐和疫木處置等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疫區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劃定和公布的,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

疫點是指以鄉鎮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定和公布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

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或者疫區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

無疫情是指對松材線蟲病疫情進行防治後,經過秋季普查未發現病死樹且媒介昆蟲蟲體取樣檢測無松材線蟲的狀況。

除治性採伐,也稱為疫木清理,是指根據松材線蟲病防治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及其周邊松林的松樹進行採伐的措施。除治性採伐分為擇伐和皆伐兩種方式。其中,擇伐是指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及其周邊松林中的病死(瀕死、枯死等)松樹進行採伐的方式。皆伐是指對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小班的松樹進行全部採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將疫木粉碎(削片)後再進行利用的方式,如製作纖維板、刨花板、顆粒燃料,以及造紙、制炭等。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的原則。疫情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鄉鎮、村等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在疫情防治過程中應當履行防治責任,做好當地群眾的組織協調工作。

堅持嚴管疫木、科學安全的原則。疫木除治性採伐採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蟲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採伐任務。按照疫木處理能力和監管能力決定採伐量的要求,在確保完成病死(瀕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採伐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除治性採伐。除治性採伐的疫木應當在山場就地進行粉碎(削片)或燒毀處理,做到嚴格監管、及時處置。

第五條  鼓勵政府向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監測調查等服務,支持開展專業化統防統治和聯防聯治,推行專業化績效承包防治。加強社會化防治組織的監督和管理,規範防治市場,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防治工作。

第二章 疫區管理

第六條  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疫情監測普查機制,制定疫情監測普查方案,加強松材線蟲病疫情監測調查,定期對轄區內的松科植物組織開展日常監測和專項普查。日常監測按照網格化管理方式進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專項普查按照全覆蓋無盲區要求進行全域性調查,春秋季各一次。鄉鎮林業工作站按照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監測普查方案組織當地護林員開展監測普查,並及時報告管護區內松樹出現死亡、變色等異常情況。

在疫情監測普查中發現松樹死亡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取樣,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檢測鑑定。首次發現疑似疫情的省級行政區,應當在初檢的基礎上將樣品選送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蟲害防治總站、全國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鑑定技術培訓中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鑑定中心等國家級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鑑定。國家級檢測鑑定機構檢測鑑定有松材線蟲的,應當在3日內報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同時反饋至送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已發生疫情的省級行政區,其轄區內新發現縣級疫情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檢測鑑定後確認。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松材線蟲病疫情檢測鑑定管理辦法,明確疫情檢測鑑定的機構、程序和有關要求,並將確定的省級檢測鑑定機構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國家級和省級檢測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樣品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鑑定書面報告,並留檔備查。

第七條  松材線蟲病疫情一經確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同時報告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並在1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疫情上報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疫情信息。

第八條  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應當劃定為疫區,發生疫情的鄉鎮級行政區應當劃定為疫點。疫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公布,每年至少一次;疫點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由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進行公布,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條  松材線蟲病疫情一經確認,當地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按照以疫木清理為核心、以疫木源頭管理為根本的防治思路,組織制定防治方案,開展疫情防治。新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在未劃定疫區前應當按照疫區管理。

疫情防治實行限期目標制度。其中,新發疫情應當自確定之日起,爭取1年內實現無疫情;已發生的孤立疫點、區域位置顯要和危險性大的疫點,應當在限期目標下達後2年內實現無疫情。

第十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或者疫點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拔除:

(一)經連續2年調查,疫區或者疫點內的松科植物取樣檢測無松材線蟲,且媒介昆蟲蟲體取樣檢測無松材線蟲;

(二)疫區或者疫點內沒有在自然條件下感染松材線蟲病的松科植物。

第十一條  達到拔除標準的疫區和疫點應當及時撤銷。需撤銷的疫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查定後提出,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銷的疫點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查定,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

疫區和疫點撤銷後,應當繼續跟蹤監測,實施預防性措施,嚴防疫情反覆,同時可採取林分撫育、改造等措施,鞏固防治成果。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二條  松材線蟲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松材線蟲病疫區松科植物只能進行除治性採伐。除治性採伐所需限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優先安排,在縣域範圍內統籌使用當地限額,不受分項限額限制,當地採伐限額不足時可按程序申請增加。嚴防借疫木採伐之名過度採伐,禁止疫區開展除治性採伐以外的其他疫木採伐活動。

除治性採伐以擇伐為主。對疫情發生小班內的病死(瀕死、枯死等)松樹必須進行全面採伐。採伐範圍可根據疫情防治需要從疫情發生小班邊緣向外延伸2000米,延伸範圍內的採伐對象只限於瀕死、枯死等松樹。

除治性採伐原則上不進行皆伐。對發生面積在100畝以下且當年能夠實現無疫情的孤立疫點,可對孤立疫點內的松樹實施皆伐措施。採取皆伐措施的,應當納入本地的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並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下實施。

第十四條  疫木除治性採伐應當在冬春媒介昆蟲非羽化期內集中進行,實行全過程現場監管。媒介昆蟲羽化期早於3月底的,必須在3月底前完成疫木除治性採伐任務,並按照當日採伐當日山場就地處置的要求進行除治。

第十五條  採伐的疫木必須在山場就地粉碎(削片)或燒毀。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徑不超過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過0.6厘米。採取燒毀方式處置疫木的,必須全過程攝像並存檔。嚴禁採取套袋熏蒸措施處理疫木。

第十六條  疫區疫木經粉碎(削片)後可採取製作纖維板、刨花板、顆粒燃料,以及造紙、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區進行疫木利用,嚴禁跨省級行政區進行疫木利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監管方案,實行全過程監管,每季度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監管情況。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檢疫執法,建立和完善檢疫備案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涉木單位和個人開展檢疫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採伐、運輸、經營、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製品行為。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檢疫檢查過程中查獲的疫木及其製品,應當採取銷毀方式依法就地處理。

第四章 有關責任

第十九條  松材線蟲病防治過程中,出現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監管不嚴、疫情發現不及時,以及不按規定報告、通告、公開疫情信息等情形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採伐、運輸、經營、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製品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的通知》(林造發〔2014〕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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