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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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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林草發〔2020〕40號
2020年4月2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

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林草發〔2020〕40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草原是我國面積最大的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陣地,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促進草原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禁牧休牧制度是草原生態保護的一項基本制度。近年來,各地認真落實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地方禁牧休牧制度落實不到位,禁而不止、休而不息、監管弱化虛化等問題比較突出。為進一步加強草原禁牧休牧工作,加快草原生態恢復,鞏固草原保護成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草原禁牧休牧工作

禁牧是指對草原實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護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內的特定時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結實期實行休牧。禁牧休牧是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重要途徑,是促進退化草原休養生息、加快恢復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從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禁牧休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推進禁牧休牧工作。

二、建章立制,積極完善草原禁牧休牧制度

草原法》規定,對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制度。各地要加強禁牧休牧制度建設,明確劃分禁牧休牧區域的原則、實施禁牧休牧的措施以及加強禁牧休牧監管的辦法。對違反禁牧休牧規定行為進行處罰尚無法規依據的地方,要積極協調當地立法部門,加快推進相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完善相關法規依據,為建立完善和落實禁牧休牧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三、因地制宜,科學組織實施禁牧休牧

草原禁牧休牧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學劃定禁牧區和休牧區,對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自然保護地和生態紅線內禁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草原要依法實行禁牧封育。禁牧區以外的草原應根據草原保護要求和生產利用方式開展季節性休牧,並結合當地氣象條件、牧草物候期科學確定季節性休牧的具體區域和期限,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休牧期草原管理要同禁牧期管理執行同等的標準。要編繪縣鄉兩級禁牧休牧草原分布圖,明確禁牧休牧草原的四至界線、面積。草原面積較大的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積極促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時發布禁牧休牧令。禁牧休牧草原要設立明顯的禁牧區和休牧區標誌,明確範圍、時間、措施、責任人等事項,便於農牧民知曉,便於社會監督。要做好動員和宣傳,並協調相關部門組織農牧民做好飼草料儲備工作。

四、強化保障,不斷提高禁牧休牧成效

禁牧休牧期間,各地要在機構、人員、車輛和經費等方面給予大力保障。要積極推進草原確權承包,依法賦予農牧民長期穩定的草原承包經營權,為禁牧休牧工作奠定基礎。要健全監測體系,為禁牧休牧區域、期限設定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及時掌握禁牧休牧成效,對禁牧休牧工作作出評價。禁牧休牧涉及農牧民的生產生活,要做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的有效銜接,加強協調,聯合相關部門,爭取加大飼草料基地、舍飼棚圈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強化技術服務,為順利開展禁牧休牧工作創造有利條件。要充分調動廣大農牧民開展禁牧休牧的自覺性、主動性,引導完善村規民約,將禁牧休牧等草原管理作為牧區村規民約的重要內容,鼓勵村民開展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農牧民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積極向農牧民和社會各界宣傳禁牧休牧政策,引導農牧民自覺配合開展好草原禁牧休牧,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落實責任,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要把落實草原禁牧休牧作為林草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整合林草系統執法監督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巡查,落實執法監督責任;沒有設置專業執法機構的地方,要協調相關綜合執法機構,爭取支持,加強配合,形成執法合力。要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運用智能監控、無人機、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加強對草原的監管,彌補專業執法力量的不足。要加強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落實管護經費,建立與禁牧休牧落實成效密切掛鉤的考評獎勵機制,調動管護員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管護員的監督作用。要向社會公布禁牧休牧舉報電話,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層層壓實責任,將禁牧休牧責任落實到鄉、村、牧戶。對違反禁牧休牧制度者進行警告和教育,及時制止偷牧、濫牧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當前,草原已進入春季返青期,各地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紮實做好全年禁牧休牧工作。各專員辦要加大監督力度,開展督查檢查。

請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2020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禁牧休牧工作總結上報我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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