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公布《國家林業局關於全面推進林業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修改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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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公布《國家林業局關於全面推進林業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修改情況的通知 辦發字〔2019〕126號 2019年7月22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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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公布《國家林業局關於
全面推進林業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修改情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央關於嚴禁上級業務部門以下發文件、考核督查等形式干預地方機構編制事項的紀律規定,我局對《國家林業局關於全面推進林業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林策發﹝2016﹞155號)作出修改,現將修改情況通知如下:
將「(二十二)健全林業法制工作機構。積極推動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單獨設置法制工作機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置或者未明確法制工作機構的,要設置專職法制員。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林業法治建設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審核把關、監督指導、提供服務、考核評價作用,切實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在林業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作用。」修改為「(二十二)發揮林業法制工作機構作用。在林業法治建設工作中,法制工作機構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審核把關、監督指導、提供服務、考核評價作用,切實當好林業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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