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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成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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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成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的通知
辦保字〔2019〕98號
2019年5月8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辦公室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成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國家級自然公園

評審委員會的通知

辦保字〔201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提高自然保護地管理決策科學水平,經研究,我局決定組建成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並制定了相應工作規則(見附件1、2)。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由自然保護地領域權威專家組成,我局分管副局長任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是,承擔自然保護地保護、建設和發展的技術支持和專家諮詢服務,主要對自然保護地發展戰略、總體發展規劃方案、重大專題、重大項目等有關政策與重大問題提供專家諮詢和建議。承擔自然保護地相關重大課題科學研究、重大成果論證及我局部署的其他重大問題的專家諮詢。參與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公園(包括但不限於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礦山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國家自然保護地設立、晉升、範圍調整、撤銷等評審工作。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由自然公園領域經驗豐富的專家和我局業務主管司局代表組成,分管副局長任評審委員會主任。主要職責是,承擔國家級自然公園類保護地(包括但不限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礦山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海洋特別保護區等)的新建、範圍調整及撤銷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1.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2.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規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批准設立,是為全國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提供諮詢、論證和評審服務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會委員主要由國內自然生態保護相關領域權威專家組成。

第二條  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自然生態保護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服務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的總體安排,提供自然保護地有關的重大政策、重大問題技術諮詢和決策建議,提高我國自然保護地科學決策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委員會職責

第三條  承擔自然保護地保護、建設和發展的技術支持和專家諮詢服務,主要對自然保護地發展戰略、總體發展規劃方案、重大專題、重大項目等有關政策與重大問題提供專家諮詢和建議。

第四條  參與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公園(包括但不限於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礦山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國家自然保護地設立、晉升、範圍調整、撤銷等評審工作。

第五條  參與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論證、管控與功能區劃調整評審。

第六條  承擔自然保護地相關重大課題科學研究、重大成果論證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部署的其他重大問題的專家諮詢。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

第七條  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委員若干名,共計150名。

第八條  主任委員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般由院士專家擔任。

第九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自然保護地管理司,由自然保護地管理司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章  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委員會委員實行定期聘任制。委員會委員經推薦審核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聘任,每屆任期5年。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在自然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重大學術成果並享有較高威望,具有正高職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管理工作5年以上、行政級別為副司局級(含)以上。

(三)身體健康,熱心專家服務工作,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加委員會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部門推薦、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審核批准後產生。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關程序解除委員會委員聘任:

(一)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或者喪失科學道德。

(二)轉換工作崗位或者研究方向,不再從事自然保護科學技術、管理領域相關工作。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委員會會議2次以上、或者在聘期內請假缺席委員會會議3次以上。

(四)因身體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員職責,或者本人提出辭聘申請。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委託副主任委員組織召開,具體任務與內容由主任委員決定。舉行會議時,委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確實不能參加的特殊原因請假外,應當準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需向辦公室請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審議通過並發布實施,其修訂亦同。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工作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根據相關法規及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組建,承擔國家級自然公園類保護地(包括但不限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礦山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海洋特別保護區等)的新建、範圍調整及撤銷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家委員和司局代表組成。專家委員原則上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中相關領域專家構成,部分專業領域專家人數不足40人的,可適當從專家委員會之外選擇補充相關專家,並形成專家庫;司局代表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保護地司和業務相關司局推薦產生。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主任委員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分管自然保護地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保護地司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濕地司、林場種苗司司長和保護地司分管副司長擔任。

評審委員會原則上5年一屆。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委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保護地司,評審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保護地司司長、分管副司長兼任。

主要職責:

(一)承辦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組織召開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會議。

(三)負責對評審結果的公示。

第五條  評審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專家委員應當是國家自然保護地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中的專家。

(三)司局代表應當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保護地司和相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或者處室負責人。

(四)熟悉自然公園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身體健康,能參加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評審委辦公室的要求,參加評審工作,獨立發表意見,並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不受任何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與被評審自然公園存在利益關係,將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時,應當主動向評審委辦公室申請迴避。

(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保密的規定。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每次評審會議評審委員的選取採用委派和專家庫制度,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委派產生,司局代表由相關司局委派產生,專家委員從專家庫中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產生,抽取結果應當記錄在案。

第八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根據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增加。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常務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會議地點應當能夠滿足評審會議各項工作要求。

第九條  評審工作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公園主管司局(以下簡稱「主管司局」)組織協調對申報材料受理、初審,並及時將初審結果反饋給申報單位,組織整改和核查。

(二)主管司局組織專家(不限於專家庫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三)主管司局按要求向評審委辦公室提交評審材料。

(四)評審委辦公室組織召開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會議,主管司局配合。

(五)評審委辦公室對通過評審的自然公園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周。

(六)評審委辦公室向主管司局反饋評審和公示意見。

因特殊情況需要,可臨時召開評審會議。

第十條  每個申報項目評審按以下步驟進行(撤銷事項評審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

(一)播放申報項目影像資料(10分鐘以內)。

(二)自然公園管理機構介紹情況(5分鐘以內)。

(三)考察專家介紹實地考察情況(8分鐘以內)。

(四)評審委員質詢和討論,發表意見。

(五)投票表決。

第十一條  評審以實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每次評審會議的評審委員總人數應當為20—30人,被評審自然公園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評審委員的4∕5(含4∕5)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實地考察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考察情況,但不參加本人考察項目的評審投票。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

(一)評審委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作息時間,準時參加評審會議。

(二)評審會場內嚴禁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三)評審委員在評審期間不得參加任何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活動。

(四)評審會議期間評審委員不得私自離開會場,更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工作內部信息。

(五)評審委員不得以各種形式為特定申報單位拉票打招呼。

(六)評審委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評審工作機密,嚴格控制評審委員及評審項目的知曉範圍。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由評審委辦公室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專家委員資格: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評審工作2次以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的。

(四)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的。

司局代表違反上述規定,由評審委辦公室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更換代表人選。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評審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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