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以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司(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司。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國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四)草原管理司。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五)濕地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
(六)荒漠化防治司。起草全國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國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
(八)自然保護地管理司。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九)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司。承擔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優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十)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十一)森林公安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特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司。擬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劃。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劃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學技術司。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知識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開展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協定、協議和議定書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林業和草原事務。承擔國際竹藤組織和亞太森林組織相關工作。
(十五)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429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58名(含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跨地區設置15個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辦事處牌子,駐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除外),作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派出機構,行政編制3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主要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所轄區域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相關工作。在駐長春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西安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祁連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成都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第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