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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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林場發〔2020〕31號
2020年3月9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林場發〔202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有效評價國有林場職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增強國有林場發展活力,我們研究制定了《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辦法》(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評價國有林場職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增強國有林場發展活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國有林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事業性質國有林場職工。

國有林場領導班子成員的績效考核,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國有林場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  職工績效考核堅持公開公平、民主集中、全面客觀、注重實績的原則,實現獎勤罰懶、優績優酬、多勞多得的目的。

第二章  考核組織和方式

第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成立職工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職工績效考核工作,並制定職工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審定考核檔次、受理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等。成員由國有林場主要負責人、分管人事財務工作負責人以及紀檢監察、人事、財務、工會等部門人員和若干職工代表組成。

第五條  職工績效考核採取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平時考核按季度進行,側重職工的一貫表現,重點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出勤等情況。在平時考核中,發現職工存在問題的,考核領導小組應當向被考核職工進行反饋,督促其進行改正。

年度考核對職工進行全面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側重職工工作實績。包括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擔當作為、盡職盡責、工作創新等。

職工績效考核的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所占權重分別為0.4、0.6。

第三章  考核檔次確定

第六條  職工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

優秀:綜合表現突出,能夠出色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崗位要求,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

合格:綜合表現好,能夠履行好工作職責或者崗位要求,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務。

基本合格:綜合表現較好,能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崗位要求,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務。

不合格:綜合表現較差,不能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崗位要求,沒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者在某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並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

第七條  經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檔次或者當年獲得地廳級以上榮譽表彰獎勵的國有林場,職工優秀檔次人數的比例可比規定的比例增加5個百分點。當年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獎勵的國有林場,職工優秀檔次人數的比例可比規定的比例增加10個百分點。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八條  職工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晉升薪級工資、發放績效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九條  職工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正常晉升薪級工資、享受績效工資;優先推薦參加各種評優評先活動;連續達到3次以上的,優先晉升崗位等級。

第十條  職工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合格檔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正常晉升薪級工資、享受績效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薪級工資不予晉升;

(二)2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扣減績效工資。

(四)連續2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降低崗位等級。

第十二條  職工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薪級工資不予晉升;

(二)降低崗位等級;

(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扣減績效工資,進行批評教育,所在的工作班組不得評優評先;

(四)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被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檔次的職工應當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第十四條  經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檔次或者當年獲得地廳級以上榮譽表彰獎勵的國有林場,可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人社部規〔2018〕4號),對職工績效考核合格及以上檔次人員進行獎勵,給予一次性獎金。經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為合格檔次的國有林場,對職工績效考核優秀檔次人員進行獎勵,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國有林場職工績效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職工績效考核結果應當在國有林場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提高績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在職工績效考核結束時,各國有林場應當將考核工作總結報國有林場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職工對涉及本人的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考核領導小組申請覆核。若對覆核意見不服,可以向國有林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原考核結果執行。

第十八條  職工績效考核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發生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國有林場職工,其績效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國有林場根據本辦法制定職工績效考核具體辦法,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並報國有林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性質國有林場,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國有企業改革有關政策要求自行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或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臨時聘用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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