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林站發〔2018〕32號 2018年3月8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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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進一步抓好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不斷提高建設質量和成效,在2年試行的基礎上,我局對《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試行)》(林站發〔2015〕3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8年3月8日
附件
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標準化林業工作站(以下簡稱「標準站」)建設,提高標準站建設質量和成效,根據我局《基層林業工作站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鄉鎮林業工作站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站建設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範、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公正公開的原則,體現標準站建設的政策導向,並採取聽取匯報、審查資料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標準站建設的檢查驗收一般實行縣級自查、省級驗收和國家核查三級程序。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增設地市級複查的環節。
第四條 檢查驗收實行評分制。基本分為100分,並設置附加分。基本分與附加分之和達到85分以上者,即為合格。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標準站建設的檢查驗收。由地方財政單獨投資或者自籌資金建設的林業工作站,可自願申請加入「全國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序列,按照本辦法檢查驗收。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檢查驗收程序,國家核查合格的,授予「全國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名稱,並予以公布。國家林業局對「全國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已經命名的標準站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視情況要求整改或者取消命名。
第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標準站建設期為一年,自中央投資下撥之日算起。在建設任務完成或者整改結束後一個月之內,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查。自查合格後形成自查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及自查報告後,要及時組織人員到各站進行檢查驗收。省級驗收任務完成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形成驗收報告,在中央投資下撥後第三年2月底之前上報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工作總站」)。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驗收結果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接受驗收核查時應當提供縣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機構編制文件,在編在崗人員花名冊,職工教育培訓,項目建設方案,建設資金下達、配套、撥付、使用,站房、設備、車輛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含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林業工作站,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正式文件至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標準站建設任務,並在檢查驗收時酌情扣減其得分。
第十二條 省級驗收報告應當包括標準站建設情況、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與評價、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等內容,並附各站逐項評分表(式樣參見附表)、相關證明、以及延期建設申請等材料。
縣級自查報告參照省級驗收報告內容編寫。
國家核查報告由核查工作組分省編寫,內容與省級驗收報告基本一致;全國標準站建設年度核查報告由工作總站負責編寫。
第十三條 人員配備(15分)
(一)在編在崗人員數量達到《標準》的指標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編制指標,在編在崗人員80%為專業技術人員並達到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站長參加過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並獲得工作總站統一製發的「林業工作站站長崗位培訓證書」,主要崗位人員(林政員、營林員、資源管理員)參加過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獲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培訓證書或者有完整培訓記錄的,得15分。
(二)在編在崗人員數量達不到規定指標的,每缺少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三)在編在崗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文化程度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每缺少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四)站長未取得崗位培訓證書的,扣2分;主要崗位人員未參加培訓或者未取得證書、或者缺乏有效證明的,每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十四條 站房權屬(5分)
(一)有站房產權證或者有正式文件明確站房權屬為林業工作站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自有的,得5分。
(二)站房權屬為非自有,但有協議或者合同證明能長期無償使用的,得3分。
第十五條 站房建設(15分)
(一)站房面積達到《標準》規定,站牌醒目,站標清晰,站容站貌整潔,庭院綠化美化的,得15分。
(二)站房面積達不到《標準》規定下限的,每缺少10%扣1分,最多扣10分。
(三)站牌不醒目,站標不清晰,站容站貌不整潔、不美觀的,每項扣2分,最多扣5分。
第十六條 辦公設備與信息化管理(10分)
(一)配備計算機(含打印機)、通訊設備(含手機),森林資源調查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得10分。
(二)缺少其中一項的,扣3分。
第十七條 工具車輛(5分)
(一)配備汽車或者機動船隻的,得5分。
(二)配備摩托車或者電瓶車的,得3分。
第十八條 工作器械(5分)
(一)依據承擔職責任務的大小,相應配備必要的森林資源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推廣與宣教、野外工作裝備等儀器設備的,得5分。
(二)必要設備每缺一項的,扣1分,最多扣至0分。
第十九條 內部管理(20分)
(一)主要制度(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廉政建設制度等)、圖(森林資源分布圖、林業發展規劃圖)、表(林業基本情況統計表、年度林業生產進度表)齊全並張榜上牆;檔案管理規範,做到一年一出數、一年一歸檔;人員去向和辦事流程實行站務公開的,得20分。
(二)以上10項中,每一單項缺漏的,扣2分;不規範的,扣1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條 建設資金(5分)
(一)依據《辦法》要求,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落實標準站建設投入資金、制定並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計劃的,得5分。
(二)未編制實施方案的扣1分,未執行資金使用計劃的扣2分。
(三)挪用建設資金的,不予驗收。
第二十一條 管理體制(5分)
(一)實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得5分。
(二)實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雙重管理的,得3分。
(三)實行鄉鎮管理的,得2分。
第二十二條 經費渠道(5分)
(一)經費渠道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的,得5分。
(二)經費渠道為財政差額的,得4分。
(三)經費渠道為林業經費的,得2分。
第二十三條 職能作用發揮(10分)
(一)林業站承擔的政策宣傳、資源管理、林政執法、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六大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生態建設和服務林農主業突出的,得10分。
(二)必要職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的,每項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四條 附加分
(一)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中,省級同年度投入資金超過總投資額60%的,每增加5%,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人員配備中,有涉林本科文化程度或者林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每人加1分;有涉林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林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每人加2分。此項最多加5分。
(三)建設期間,林業工作站或者個人獲國家級表彰或者獎勵的,每一項加2分;獲省級表彰或者獎勵的,每一項加1分。此項最多加3分。
(四)未按期完成標準站建設任務的,視原因和延期長短扣3-5分。
(五)建設期間出現違法或者嚴重違紀行為的,扣5分。
第二十五條 國家核查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合格標準站數量決定抽樣比例。納入核查範圍的站數在10個(含)以下的抽查30%,不低於1個;11-20個(含)的抽查25%,不低於3個;21個以上的抽查20%,不低於5個。
在核查範圍內如果存在往年延期建成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標準站,每種情況至少抽查1個標準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核查根據第三章對抽查標準站逐一進行現場考評。若出現不合格的站,當省份年度抽查站數在10個(含)以下時,按不合格站數的絕對值分類歸檔;當抽查站數在10個以上時,按不合格站數占抽查站總數的百分比劃分檔次。具體劃分指標與檔次如下:
第一檔:認定所抽查標準站的標準化建設個體不合格,應當限期整改,並納入下一年度檢查驗收與核查範圍。
第二檔:認定該省份本年度納入核查範圍的標準站半數不合格,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省級驗收結果落實到站(一般為得分較低者),限期整改,並納入下一年度檢查驗收與核查範圍。
第三檔:認定該省份本年度納入核查範圍的標準站全部不合格,應當限期整改,並納入下一年度檢查驗收與核查範圍。
當省份年度抽查標準站數在2個(含)以下時,若出現不合格站,則按照第三檔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核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標準站投資的重要參考因素。國家林業局對工作開展較好的省份在安排投資時予以傾斜;未通過檢查驗收的縣,限期整改後複查仍不合格的,將酌情減少今後幾年的建設投資。
第二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將對年度驗收核查情況進行通報,並對各地探索出的典型經驗、有效措施及建設模式等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二十九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2015年4月3日發布的《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試行)》(林站發〔2015〕39號)同時廢止。
附表
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評分表
林業工作站名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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