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1998年4月22日 |
國家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 |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第一條 為適應對外貿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需要,做好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主要安排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中,等同採用ISO、IEC和其他國際組織標準的國家標準,原則上不安排)。符合下述條件的國家標準優先列入英文版翻譯出版計劃: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防止欺詐行為;
(三)保護人身健康和安全;
(四)動、植物生命或健康;
(五)保護環境;
(六)國際貿易及經濟、技術交流需要的重要標準。
第三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的翻譯出版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根據需要分批、分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未列入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計劃的標準,有關單位願意自籌經費承擔
標準的翻譯工作,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審查同意後,列入經費自籌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
第六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計劃項目的立項建議,原則上由各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審定。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提出翻譯出版有關國家標準英文版的建議。
(二)國家標準英文版計劃項目確定後,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直接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述任務,下述方式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三)國家標準英文版的翻譯工作由原起草該項國家標準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四)國家標準英文版的翻譯工作必須堅持忠實原文的原則。翻譯工作承擔單位應確保英文版本的內容與中文版國家標準一致。翻譯工作承擔單位如果在翻譯過程中發現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有誤或出現印刷錯誤,應及時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以標準修改通知單方式,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後,方可按照修改後的內容進行翻譯,同時要在出版前言中予以說明。
(五)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文稿經審校無誤後,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專家對其進行技術審查。
(六)經審查通過的英文版國家標準,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直接行文(格式見附件2)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上報時須附帶以下材料:
A.國家標準文本(或複印件)一份;
B.國家標準英文譯本三份、電子格式文本一份(3.5英寸軟盤,word7.0格式);
C.審查會議紀要及與會專家名單各一份。
第七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工作任務的下達,採取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與承擔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三方簽定合同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的編寫格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英文版編輯出版有關規定》的要求。(在標準首頁加入英文版出版說明。文本上不註明翻譯者、審查者的姓名)
第九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對上報的英文版標準進行程序審查;通過後,批覆上報單位,並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告國家標準英文版出版信息。
第十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的出版要求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由標準審批部門確定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
第十二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同標準審批部門簽定的合同,標準英文版的出版單位享有標準英文版的專有出版權。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與國家標準中文版在技術上出現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英文版出版後,出版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翻譯單位贈送樣本。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國家標準英文版計劃項目表(略)
2、報批國家標準英文版公文格式
附件2:
上報國家標準英文版單位文頭
上報國家標準英文版單位文號
關於上報GB××××—××××
《××××××》等×項國家標準英文版的函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名稱):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部門「關於下達部分國家標準英文版項目計劃的通知」(技監標函〔××××〕×××號文)的要求,×××××單位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了GB××××—××××《×××××××》等×項國家標準英文版的翻譯工作,並於××××年××月通過專家會議審查,現將有關材料報上,請予審批。
附件:1、國家標準英文版文本(一式三份)
2、國家標準文本一份
3、審查會議紀要
4、專家名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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