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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 國家文物局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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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 國家文物局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精神,為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深入領會文物普查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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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文物作為中華民族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實物見證,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載者與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物證者,記錄着中華民族在不同時期的社會制度以及生產生活的歷史軌跡。做好民委系統文物資源普查,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着特殊的意義。各地民族工作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學習貫徹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按照普查總體方案,切實履行自身職責,積極推進文物普查工作。

二、強化協調溝通,合力開展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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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族工作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日常聯繫協商機制,加強溝通,合力推進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民族工作部門要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領域的重要問題,積極將本系統管理使用的文物資源線索、反映民族工作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線索提供給同級文物行政部門,並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負責配合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按照普查總體方案和標準規範,對已認定、登記的文物進行全面複查;對民族工作部門提供的線索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及時認定為文物,並依法登記和公布;價值較高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三、深化成果應用,不斷加強文物系統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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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族工作部門對本系統、本領域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加大保護管理力度,依法落實管護責任,完善保護預案,加強日常巡查巡護;對存在險情、安全隱患或長期閒置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並在其指導下採取有效措施,制定保護方案,排除險情隱患,確保文物安全。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對民族地區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修繕、安全防範、防災減災等工作加強技術指導與支持。

四、加強價值闡釋,大力提升文物合理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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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深化文物價值認識與研究闡釋,各地民族工作部門要發揮專業優勢,對涉及民族地區、民族工作的文物價值判斷、價值闡釋提供支持。在承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中,邊境地區「四個共同」長廊建設中,注重文物資源發掘利用。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確定文物使用功能。由民委系統管理使用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局部或定時開放,已對公眾開放的要進一步挖掘潛力、提升服務,使文物在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充分發揮作用。

五、豐富宣傳形式,切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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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族工作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要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宣傳工作方案》要求,全過程、多形式、多維度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宣傳報道,生動反映文物普查過程和成果,宣傳闡釋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動員全社會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為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文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堅強思想輿論支撐。各地民族工作部門可以文物普查為基礎,創新形式載體,有針對性地舉辦專題展覽,開展統一多民族國家宣傳教育,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教育,宣傳中國共產黨民族工作的偉大成就。結合重要傳統民族節日、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等,設計符合不同年齡、不同群體認知特點的多樣化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推出一批特色鮮明的公共文化和教育活動。

特此通知。

國家民委 國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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