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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明確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用機械生產應具備的條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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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明確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用機械生產應具備的條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煙專〔2018〕23號
2018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煙草局
煙草局網站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明確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

從事煙草專用機械生產應具備的條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煙專〔2018〕23號

各省級局:

為規範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加強專賣管理,現將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用機械生產應具備的條件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煙草專用機械名錄中設備的,應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用機械生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用機械產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所需要的技術條件,對申請生產經營的煙草專用機械設備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權的知識產權;有生產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所需要的設備條件,能夠保障生產經營煙草專用機械所需的質量標準與水平。

(三)符合國家和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對產能嚴重過剩的煙用葉梗分離機械、煙用烘烤機械、煙用切絲機械、煙用烘絲機械、煙絲膨脹機械、煙用卷接機械、煙用包裝機械、煙用濾棒機組等煙草專用機械,從嚴控制市場准入。國家煙草專賣局將在行業專賣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公布上述持證企業名錄並及時更新。

三、2007年11月6日印發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煙草專用機械企業申領許可證管理辦法》(國煙辦綜〔2007〕445號)停止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18年1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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