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條件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條件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煙辦綜〔2019〕18號 201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煙草專賣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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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
技能鑑定申報條件暫行規定的通知
行業各直屬單位,國家局、總公司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適應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改革要求,推動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工作規範開展,現將《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條件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
2019年1月8日
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條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行業職業(崗位)技能鑑定工作需要,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業技能鑑定申報條件的相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行業員工申報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的基本依據。已印發的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標準中涉及申報條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申報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五級/初級工:
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 工作1年(含)以上。
(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四級/中級工:
1.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五級/初級工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或取得經評估論證、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及以上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三級/高級工:
1.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四級/中級工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四級/中級工技能等級證書,並具有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或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四級/中級工技能等級證書,並具有經評估論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3.具有大專及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並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四級/中級工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二級/技師:
1.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三級/高級工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技能等級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預備技師證書的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2年(含)以上。
(五)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
取得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二級/技師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或相關職業(崗位)工作4年(含)以上。
第四條 崗位專項能力鑑定申報條件按照鑑定規範要求執行。
第五條 在行業開展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前取得同職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在規定時間內可申報同等級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僅需對行業特有部分進行鑑定。
第六條 具有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可直接申報相近專業相應等級的職業(崗位)技能鑑定。
(一)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且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工作3年(含)以上,可申報三級/高級工鑑定。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工作5年(含)以上,可申報二級/技師鑑定。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累計從事本職業(崗位)工作7年(含)以上,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鑑定。
第七條 轉崗工作滿1年(含)以上,可憑原崗位特有職業(崗位)技能等級證書,申報新崗位同等級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
煙草栽培、煙葉調製、煙葉評級職業之間轉崗,可憑原崗位特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上述第三條的相關規定申報新崗位上一等級特有職業技能鑑定。
第八條 破格申報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煙草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煙人〔2016〕323號)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關於印發煙草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國煙鑒〔2017〕1號)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煙辦綜〔2014〕99號)、《國家煙草專賣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關於煙草行業特有職業(崗位)技能鑑定申報資格條件暫行規定部分條款補充的通知》(國煙鑒〔2016〕3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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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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