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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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
2020年11月13日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的通知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組織對全國煤礦企業和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按照11月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緊急視頻會議部署,從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違」等為重點,在強化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基礎上,對煤礦企業和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采、掘、機、運、通等主要系統,瓦斯、衝擊地壓、水、火、煤塵等重大災害超前治理情況,瓦斯抽采、石門揭煤、巷道貫通、採空區密閉、井下動火、放炮等關鍵環節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着力解決「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慣了、習慣了、干慣了」等問題,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實現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範圍

煤礦企業及正常生產建設煤礦。

三、排查主要內容

(一)煤礦企業

1.機構和人員情況。是否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紅線,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辦礦、管礦。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對下屬煤礦的管理責任。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2.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是否制定並落實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實現對所屬煤礦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是否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和地方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所屬煤礦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能否予以保證。

4.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制定情況。生產經營決策是否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

5.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內容。

(二)煤礦

1.證照等情況。生產煤礦證照是否齊全。建設煤礦項目手續是否齊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

2.機構、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專門機構和隊伍,配備相應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人員素質和能力是否滿足煤礦實際需要;是否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管理職責是否落實;是否按規定設置採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勘探、防治水、防治衝擊地壓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培訓考核合格。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礦級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否存在違法承包、轉包分包,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3.採掘部署情況。煤礦設計、採區設計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相關規定;礦井、水平、採區、採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產系統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採掘工作面個數是否超過規定;採掘接續是否緊張;是否如實填繪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採空區和廢棄巷道是否及時密閉並定期檢查;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其他行為;是否採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

4.通風系統情況。礦井通風系統是否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進、迴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盤)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是否設置專用迴風巷。突出礦井採掘工作面迴風是否直接進入採區專用迴風巷且不切斷其他採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違規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的情形。風門、風牆、密閉、風機等主要通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管理和設置。石門揭煤、巷道貫通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

5.瓦斯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鑑定;鑑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有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鑑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是否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是否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掘進工作面設計前是否按規定編制地質說明書,說明工作面瓦斯地質特徵等情況,並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是否採取物探、鑽探等手段開展地質探測工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抽采影響半徑等參數。是否按規定編制並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是否編制瓦斯抽采設計,並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系統能力是否滿足要求,抽采鑽孔的施工、計量等是否按規定進行管理,進行抽采的採掘工作面是否開展抽采達標評判。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分析預警,瓦斯湧出異常或出現煤炮聲、頂鑽、夾鑽、噴孔等動力現象,是否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是否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檢查,有無空檢、漏檢、假檢,入井人員是否按規定攜帶瓦斯檢測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開展防突工作;是否編制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礦井的開拓區、抽採區、保護層開採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是否合理配置;礦井、採區、工作面等兩個「四位一體」防突設計和措施審批及落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是否開展開採保護層可行性論證,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採,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臨近層的卸壓瓦斯;無保護層開採的是否按規定採用穿層鑽孔等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鑽孔的施工是否按規定採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鑽傷人等措施或使用遠程操控鑽機施工,鑽孔施工時受威脅的掘進工作面以及迴風流中的採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業。

6.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安全監控系統是否完成升級改造,運行是否正常,起到「監」和「控」作用,斷電是否可靠。甲烷等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範圍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是否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校並測試甲烷電閉鎖功能,是否按規定測試風電閉鎖功能。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否每天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是否分析變化趨勢。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是否採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並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是否進行記錄。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是否設置在礦調度室,能夠及時處置危急情況。

7.衝擊地壓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衝擊傾向性鑑定、衝擊危險性評價,編制防沖專項設計,衝擊地壓礦井是否按規定進行區域預測、合理設計採掘部署、監測預警、限員作業和有效卸壓措施。

8.頂板管理情況。採掘工作面支護是否結合實際進行設計(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是否有加強補充設計)並按設計實施;採用錨、網、噴等主動支護的巷道是否安設頂板離層儀等礦壓觀測儀器;採煤工作面頂板懸頂面積超過規定的,是否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是否存在空頂作業情形。是否存在掘進巷道「前掘後修」平行交叉作業情況。

9.防治水情況。是否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及配套設備(即「三專」);是否查明生產、準備、開拓區域水文地質情況、水害類型和導水通道,是否採用物探和鑽探等兩種方法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並做到相互驗證(即「兩探」);是否建立並嚴格執行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徵兆立即停產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是否採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並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是否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排水系統。資源整合或兼併重組礦井是否開展老空水全覆蓋排查,是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是否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淨、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採取水患區域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等「四線」管理措施。

10.防滅火情況。開採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並落實,是否建立自然發火監測和防滅火系統。是否對採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採取預防自然發火措施。是否按規定對井下火區進行管理。電焊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審批。是否按規定設置煤礦消防供水系統。電纜、皮帶、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靜電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塵防治情況。是否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是否按規定採取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是否採取清除巷道浮塵、清掃沖洗積塵、撒布岩粉、定期對運煤系統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採掘工作面是否按規定採取濕式鑽眼、沖洗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岩灑水和淨化風流水幕等綜合防塵措施。採煤工作面是否按規定採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採煤機、掘進機是否採用內、外噴霧措施。

12.機電運輸情況。是否建立設備運行管理、檢查維修制度並落實;是否有符合規定的兩迴路電源線路;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立井和傾斜井巷用於升降人員的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空壓機特別是井下帶式輸送機等重要裝備的各項保護是否齊全可靠,是否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測檢驗和更換;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

13.爆破管理情況。煤礦是否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井下爆破作業是否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是否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炸藥和雷管安全等級和存放地點、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14.應急處置救援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救護隊,是否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從業人員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災害發生預兆和避災路線。入井人員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自救器。

15.露天煤礦。採掘台階高度、平盤寬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場最下一個台階坡底與採掘台階坡底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定;邊坡角、幫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開展邊坡穩定監測;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是否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是否定期檢驗礦用卡車的制動、轉向系統、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礦場道路是否符合規程要求;鑽孔、爆破作業是否編制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

16.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各級監管部門按照上述內容對煤礦企業及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開展排查,並督促煤礦企業和煤礦對照本通知要求以及井工煤礦221項、露天煤礦165項檢查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於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並從2021年起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發現自查不認真、走過場、自查報告失實的,要責成其重新開展自查。煤礦上級企業要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檢查指導煤礦自查自改工作,幫助煤礦落實整改措施。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及時調整監察執法計劃,於2021年底前對轄區煤礦企業和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全系統各環節」至少檢查執法一次,監察力量不足的,可向國家煤礦安監局申請調配。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和煤礦,並於2020年12月5日前將實施方案報國家煤礦安監局。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於2020年11月25日前分別將大排查活動聯繫人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分階段開展排查。大排查活動分為兩個階段開展。第一階段:2021年春節前,重點對災害重、風險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點企業、重點煤礦進行排查檢查;第二階段:2021年春節後,對所有煤礦企業和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全面展開。對停產停工煤礦,各地監管部門要落實巡查、盯守責任,停產停工煤礦復工復產前要及時組織開展排查。

(三)統籌協調推進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此次大排查活動是推進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牽頭部門、煤礦企業要將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深層次問題納入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並動態更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通過監察執法,進一步推動各地紮實開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礦安全深層次問題,解決突出問題,消除隱患根源。

(四)強化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落實好《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煤安監監察〔2020〕25號),用好信息化監控手段,結合以往現場檢查執法和煤礦企業上報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綜合分析煤礦的生產接續計劃、主要生產安全系統、重大災害治理、安全監控系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的現狀和風險,找准存在的系統性風險,為大排查活動和執法檢查夯實基礎。

(五)進一步提高執法針對性、精準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落實好《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事中事後監管監察的實施意見》(煤安監監察〔2020〕29號),現場檢查前要編制好檢查方案;開展現場檢查時,必須對上一次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堅持查資料和查作業場所相結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實相結合、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井上和井下相結合;堅持逢查必考,對培訓不到位、管理人員及員工沒有風險意識、不具備履行崗位職責能力的不准上崗;清理井下採掘工作面違法承包行為;堅持遠程執法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發揮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工業視頻等系統數據聯網作用,提高執法效能。

(六)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要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趕進度搶產量、超能力超強度、超層越界、開採保安煤柱、隱瞞作業地點、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撤人、無風微風作業、違法承包轉包、破壞監控、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有透水徵兆不撤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的重大隱患,要依法移交地方督辦整改或者直接督辦整改,駐地監察分局要對整改結果進行現場核查。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停產停工指令、同類型問題重複出現、蓄意隱瞞造假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處罰並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執法過程中,要緊盯煤礦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責任倒查,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追責問責。要綜合用好約談、曝光、「黑名單」、聯合懲戒等手段,嚴厲懲處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七)用好執法成果。對發現的典型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共性問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向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報告、通報,並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察意見和建議。要將國有煤礦領導班子安全生產履職盡責不到位情況,特別是出現管理滑坡、事故多發、安全投入不足、隱患問題重重的,及時向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通報。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將大排查活動和執法檢查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工作進展(附件1)、監察執法情況(附件2)、重大隱患(附件3)、實施聯合懲戒、納入「黑名單」、提請關閉煤礦、曝光典型案例、發現的突出問題、工作建議等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大排查活動結束後,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措施建議,形成書面報告,於2022年1月15日前連同電子版一併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聯繫人及電話:蔡穩成、曹敏,010-64463056、64464007(帶傳真);電子郵箱:jcyc4007@163.com。

附件:

1.大排查活動進展情況表(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填寫)

2.監察執法情況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填寫)

3.重大隱患明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分別填寫)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11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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