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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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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9〕32號
2019年8月7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

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9〕3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有效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推動黨中央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各項政策和措施落地見效,經國務院辦公廳同意,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督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強總理重要批示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圍繞今年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工作情況、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以優異的成績迎接新中國成立70周年。

二、督查時間

2019年8月下旬至9月底。

三、督查內容

(一)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及工作開展情況。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山東龍鄆煤業有限公司「10·20」衝擊地壓事故重要指示落實情況。落實分級屬地監管責任、監管執法計劃、配備監管執法人員及裝備保障等情況。

2.推進實施煤礦整頓關閉和淘汰落後產能情況,對2019年計劃退出煤礦加強監督檢查情況。對長期停工停產的「殭屍煤礦」落實盯守或巡查責任,採取停止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監管措施情況。

3.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加強停產整頓煤礦監督管理和復產復工驗收工作情況;整治煤礦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使用井下勞務派遣工情況;查處採掘接續緊張,違規超頭面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處罰情況。

4.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瓦斯、水害、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防治措施情況;指導高風險煤礦開展自檢自改、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及防控情況;對安全「體檢」重點監察查出的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督促煤礦認真整改情況;對采深超千米的衝擊地壓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開展安全論證、核減產能或關閉退出等處置措施落實情況。

5.推進煤礦開展「四化」建設、落實「一優三減」,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推進人員素質提升等安全基礎工作情況。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情況,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重點工作情況。

2.《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手冊》等文件的宣貫落實執行情況,年度執法計劃落實情況,省級煤礦安監局對監察分局規範執法的監督、指導等情況。

3.對6類高風險煤礦開展安全「體檢」式重點監察工作情況,對發現重大安全風險、事故隱患以及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處罰情況。

4.依法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處罰,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5.對監察執法、安全准入、退出煤礦管理等業務信息化系統管理和使用情況。涉及文書製作的執法活動使用執法系統實現信息網上錄入、程序網上流轉、數據網上統計分析,及時歸檔入庫情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數據管理平台使用及督促數據定期更新情況。

6.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三)煤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1.煤礦上級公司履職情況。是否對下屬煤礦超能力下達或者變相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是否建立健全技術管理體系,加強對所屬煤礦技術管理;是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所屬煤礦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是否完善煤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確保所屬煤礦安全投入到位。

2.煤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違法分包轉包井下採掘工程,以包代管,違規使用井下勞務派遣工。

3.煤礦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是否根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煤礦是否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重大安全風險辨識及管控。是否落實抽掘采平衡,優化生產系統,減水平、減頭面、減人員。

5.煤礦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情況。是否落實「四化」建設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培訓等基礎工作,提升現場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督查組組成

由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和各司司長帶隊對產煤省(區、市)開展督查,每個省區抽查2個地市,1個煤監分局,根據情況抽查有關縣(區)和企業。各組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煤礦安全生產專家和有關媒體記者參與。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配合督查組做好相關工作。各督查組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安排,增強督查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要重點對地方政府及其煤礦 安全監管部門、煤礦監察機構落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並通過抽查企業檢查有關工作落實情況。

(二)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地方和部門、企業要及時認真整改。督查情況要向省級人民政府反饋並提出建議。

(三)各督查組要改進工作作風,在督查工作中注重開展調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破解新難題,並對下一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8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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