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深化依法打擊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深化依法打擊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8〕16號 2018年7月6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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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深化依法打擊
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今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工作安排,深入開展依法打擊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取得了較好成效,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是,一些煤礦還存在採掘接替失調嚴重、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強度開採、現場安全管理薄弱、蓄意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建設等突出問題,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明顯增加。為及時化解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隱患,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進一步深化專項行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深化專項行動,堅持查大系統、控大風險、治大災害、除大隱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風險和重大隱患,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狠抓責任落實,於7至9月份組織開展一次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活動,進一步推動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聚焦突出問題,開展安全風險和隱患排查
牢牢扭住防範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風險這個「牛鼻子」,強化煤礦重特大事故風險意識,從源頭上深入系統地排查治理重大隱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體檢」和今年專項行動基礎上,重點排查以下8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採掘接替失調組織生產。礦井開拓、準備、生產和抽採煤量比例失調,造成採區、工作面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不按採區設計組織施工或隨意修改採區設計,人為將一個採區劃分為多個採區,規避「剃頭下山」開採和採掘工作面個數限制;相鄰區段採煤工作面回採未結束,強行沿空施工下一區段回採巷道;煤層群開採上部煤層期間,未留有足夠的穩定時間,強行提前施工近距離下臨近煤層回採巷道等。
(二)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採區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即組織生產或回採巷道施工;下山採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便施工回採巷道;人為減少回採巷道和掘進期間迴風、運輸等系統巷道,相臨採煤工作面之間共用巷道,掘進工作面之間隨意施工聯絡巷,造成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條回採巷道人為分多頭進行施工或從相鄰採區、相鄰水平「借道」組織施工;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採區、開採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區未設置專用迴風巷;採煤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機進行輔助通風;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不符合標準、不能滿足通風需要等。
(三)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控系統不能實時上傳數據;安全監控設備不進行定期調校、測試;安全監控傳感器未按規定安設,不能實現報警、斷電等功能;甲烷傳感器未定期進行調校,未使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調校時間不符合規定;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未定期測試,測試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等圖紙資料不全、不及時更新等。同時也要注重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期間,新系統尚未完成升級,原有系統也不能正常運行。
(四)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礦井瓦斯、水、火、衝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相關機構和人員不健全;人為減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相關巷道工程、鑽孔工程,人為縮減瓦斯抽采時間,邊掘邊抽、邊采邊抽,甚至不具備條件強行組織採掘施工;瓦斯檢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瓦斯超限沒有採取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埋深大於700m的突出煤層或煤巷條帶位於開採應力集中區,採用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組織生產建設;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不落實;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在應力集中區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採掘作業等。
(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崗位責任制內容不符合要求;各項規章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不符合礦井實際;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證相關制度措施的有效執行等。
(六)蓄意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責令停產停工整改煤礦未制定並落實整改期間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開,假借隱患整改之名,行違法違規生產建設之實;停產停工煤礦未經地方政府簽字批准,未達到復產復工標準擅自復工復產;存在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甚至人為破壞安全監控系統,故意逃避監管監察執法等。
(七)建設項目不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新建煤礦不按礦井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未按規定完善相關安全設施;改擴建和技改煤礦邊建設邊生產,只生產不施工,在改擴建區域內組織生產等。
(八)列入當年化解過剩產能退出計劃煤礦。未制定回撤設備的具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回撤設備等名義違規組織生產;採掘工作面、採區、水平以及全礦井封閉時間不明確等。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煤礦安全生產實際,自行確定其他排查重點。
三、堅持問題導向,督促煤礦企業認真開展自檢自改
(一)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責任,組織開展風險分析研判。各類煤礦要切實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責任,結合實際對照八個方面突出問題,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要立足礦井各大生產安全系統,結合《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有關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工作要求,認真分析面臨的主要安全風險;對存在上述八個方面的突出問題,要列出清單,落實整改措施、責任和時限,形成本礦井《重大風險分析研判報告》,於7月底前報送相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二)狠抓隱患整改落實,確保及時消除隱患。各類煤礦要結合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對照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單逐一明確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切實做到「五落實」,確保礦井安全風險可控,隱患及時消除,保障礦井安全生產。
(三)加強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對下屬企業安全督查。煤礦上級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禁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要加強對下級企業及所屬煤礦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煤礦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煤礦安全規程》,科學、安全、均衡組織生產,嚴禁冒險蠻幹;要將所屬煤礦開展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作為主要內容,開展全覆蓋督查。
(四)完善工作機制,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煤礦上級公司要督促所屬煤礦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態化;要組織所屬煤礦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有關要求,於9月底前完成第二次隱患自檢自改,形成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和自檢自改報告,按規定報送相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四、堅持問題導向,嚴格監管監察執法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化解大風險、防範大事故作為首要工作任務,分析研判本地區煤礦安全風險,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強化預防性檢查,嚴格執法。
(一)開展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抓住煤礦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考核等關鍵環節,加強對礦井設計、水平設計、採區設計和工作面布置相關技術文件和礦井各大系統圖紙資料的檢查。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監局,聚焦採掘失調組織生產、主要生產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等八個方面問題,集中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一次系統分析研判,分析各類煤礦、各產煤地區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列出八個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問題清單,制定針對性措施,形成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研判報告》,於8月底前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嚴格依法處理處罰。一是發現礦井存在採掘接替失調仍冒險蠻幹,強行組織生產;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未制定並落實相關技術措施;安全監控系統維護管理不到位,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煤礦建設項目不按規定組織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責令停產整改,排除隱患;構成重大隱患的,依法嚴格處罰並及時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煤礦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二是發現礦井存在抽掘采比例失調嚴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瓦斯超限作業、災害治理措施不落實等突出問題,瓦斯、水、火、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要按照《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從重處罰,嚴格落實《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有效防範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13號)「七個一律」的執法措施。三是發現煤礦企業因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技術管理不到位、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合理違反規定等問題,一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依法進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是發現蓄意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故意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一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提請地方政府依法關閉取締,並公開曝光。五是加強對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檢查,將隨機抽考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作為對煤礦進行現場檢查的內容,督促企業貫徹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三)大力推動落後小煤礦淘汰退出。一是對列入2018年退出計劃仍在生產的煤礦,督促制定退出實施方案,除已開拓準備出的工作面可繼續開採外,不許再掘進巷道布置新採煤工作面。二是將應退未退的小煤礦作為檢查重點,發現仍在生產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實施聯合懲戒,並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加強社會監督。三是對長期停工停產的煤礦,逐礦落實盯守或巡查責任,採取停止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強制性措施,嚴防非法違法生產建設,倒逼應退未退煤礦淘汰退出。四是對仍在生產的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包括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加大監管監察力度,用嚴格的安全標準倒逼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退出。五是對省政府批准保留限期生產的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整頓不合格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淘汰退出。六是對未明確保留的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停止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及時註銷省政府確定淘汰退出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細化工作措施,將深化專項行動作為下半年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線,緊盯採掘失調組織生產、主要生產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等八個方面主要問題,做好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強協作,強化督導檢查。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針對八個方面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要明確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結合重點聯繫和明察暗訪等工作,帶隊深入實地、深入煤礦生產一線。突出工作重點,對事故頻發多發、災害嚴重、小煤礦多的地區,先行安排督查,9月底前對全部產煤市、縣至少開展一次督查。督查中發現企業風險分析和隱患排查不認真、相關部門工作不落實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通報地方政府。督查結束後,形成報告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五個督查組,由局領導帶隊,於7至9月份,對全國25個產煤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深化專項行動工作開展督查。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將不間斷開展明查暗訪和督促檢查。
(三)加強宣傳,強化反面典型曝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對深化專項行動、消除大隱患防範大事故工作進行宣傳報道,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及時將查處的重大隱患、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和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依法關閉取締的煤礦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以及被處罰問責的企業和個人等情況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公開,加強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懾。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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