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9〕21號
2019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9〕2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刻汲取山東能源龍鄆煤業「10•20」等衝擊地壓事故教訓,推進落實《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規章標準要求,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衝擊地壓事故,現就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礦衝擊地壓源頭防治

1.嚴格衝擊地壓礦井的界定。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要求開展衝擊傾向性鑑定和衝擊危險性評價,及時、準確界定衝擊地壓礦井。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岩體發生過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直接認定為衝擊地壓礦井。煤礦發生衝擊地壓動力現象後,應當立即向屬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承擔衝擊傾向性鑑定和衝擊危險性評價的技術服務機構(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要求,出具鑑定、評價意見,並對鑑定、評價結果負責。

2.嚴格控制衝擊地壓礦井生產規模。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00萬噸/年,建成後不得核增產能。非衝擊地壓礦井升級為衝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並按照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防衝要求布置採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進速度。

3.嚴格執行主動防沖措施。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關於巷道布置和採掘作業的規定,合理安排採掘接續。采深超過400米的無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在煤層和工作面採掘順序、巷道布置與支護、煤柱留設、採掘作業等設計時,應當避免應力集中,防止不合理開採導致衝擊地壓事故發生。

二、強化衝擊地壓礦井巷道支護

4.合理選擇巷道支護形式與參數。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選擇錨杆錨索支護時,錨杆直徑不得小於22毫米、屈服強度不低於500MPa、長度不小於2200毫米,必須採用全長或加長錨固,錨索直徑不得小於20毫米,延展率必須大於5%,錨杆錨索支護系統應當採用鋼帶(槽鋼)與編織金屬網護表,托盤強度與支護系統相匹配,並適當增大護表面積,不得採用鋼筋梯作為護表構件。煤層傾角大於25°的沿頂掘進巷道,高幫側須增加錨索支護。煤層埋藏深度超過800米的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高應力區時,應當採用錨杆錨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頂梁、液壓支架等,下同)複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並進行頂板位移監測,防止衝擊地壓與巷道冒頂複合災害事故發生。

5.加強採掘工作面支護。具有衝擊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支護範圍不得小於70米,綜采放頂煤工作面或具有中等及以上衝擊危險區域的採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支護範圍不得小於120米,超前支護優先採用液壓支架。煤巷掘進工作面後方具有中等及以上衝擊危險的區域應當再採用可縮支架加強支護。

三、強化防沖監測和措施落實

6.建立完善衝擊危險性監測預警制度。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危險性監測、實時預警、調度處置和處理結果反饋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監測與預警工作,每日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監測數據、生產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研判,預報衝擊危險程度,編制防沖監測分析日報,報經煤礦防沖負責人、總工程師、礦長簽字,並及時告知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

7.強化防沖措施落實。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配備專門防沖機構、專業防沖隊伍,嚴格組織實施防沖措施,建立防沖措施實施記錄台賬,保證防衝過程可追溯。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沖措施的落實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沖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強化生產勞動組織管理

8.嚴格執行衝擊危險區限員管理制度。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衝擊危險區限員制度,實行掛牌限員管理,採煤和掘進作業規程中應當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衝擊地壓煤層的掘進工作面200米範圍內進入人員不得超過9人,回採工作面及兩巷超前支護範圍內進入人員生產班不得超過16人、檢修班不得超過40人。大力推廣應用採煤工作面智能化開採技術和掘進工作面遠距離操控掘進技術。

9.嚴格限制多工序平行作業。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採平行作業。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含預卸壓措施),必須撤出與防沖措施施工無關的人員。撤離解危地點的最小距離:強衝擊危險區域不得小於300米,中等衝擊危險區域不得小於200米,其它區域不得小於100米。

10.嚴格按照防衝要求組織生產。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生產組織通知單制度,生產組織通知單由煤礦防沖部門根據各採掘工作面的防衝要求及衝擊危險性監測研判結果編制,明確規定掘進巷道和採煤工作面最大日進尺、班進尺,平均日進尺和班進尺,並報煤礦防沖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嚴禁超通知單能力組織生產。

五、強化衝擊地壓礦井監管監察

11.確定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排查轄區內所有應當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鑑定和危險性評價的礦井,將煤礦衝擊地壓防治作為重點檢查內容,檢查煤礦企業和煤礦衝擊地壓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煤礦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規章標準、落實各項衝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措施情況。

12.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進行處罰。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5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