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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關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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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關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9〕26號
2019年7月6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安監監察〔2019〕2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礦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堅決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關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7月6日


關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

為開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督促企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壓實企業法定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全過程安全管理體系,推動煤礦企業切實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實現「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堅決堵塞安全漏洞、嚴密管控安全風險、有效防範遏制事故」的目標,特制定指導意見如下:

一、檢查範圍及開展方式

(一)檢查範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及其上級公司(以下統稱為「煤礦企業」)。

(二)開展方式。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執法計劃對煤礦企業開展檢查時,將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列為重點必查內容,一併進行檢查。

二、檢查重點內容和檢查方式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重點對以下10個方面進行檢查。

(一)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通過查閱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文件、檢查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與有關人員座談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是否按規定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是否設置防突機構和建立專業防突隊伍;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煤礦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專業人員;衝擊地壓礦井是否明確分管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配備專業防沖技術人員與隊伍。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通過抽查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採掘作業地點作業規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查看相關會議記錄、調度台賬,抽查部分工種崗位實操情況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是否符合企業自身實際,是否落實到現場,是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及時修訂完善。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通過查閱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聽取履責情況匯報,查看履責工作記錄和相關文件資料,抽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考核記錄和獎懲情況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建立覆蓋本企業所有層級、所有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企業自身實際,是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及時進行修訂;是否對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各層級、各崗位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到位,真正實現安全生產「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通過了解煤礦企業安全投入情況、查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調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財務報表等方式,結合災害和隱患治理整改情況,驗證煤礦企業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是否能夠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是否足額提取和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安全培訓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通過核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證書、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考試,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一線職工代表座談,查看安全培訓相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是否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全員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方案,按照規定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做到全員明責、知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並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等。

(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通過查閱相關鑑定、評估報告資料,查閱重大安全風險辨識及管控措施、重大災害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及治理效果有關的記錄、台賬,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相關圖紙和文件資料等方式,結合現場檢查,驗證煤礦企業是否按要求開展瓦斯等級鑑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是否按規定實施瓦斯抽采及綜合防突措施,是否嚴格落實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開展煤岩衝擊傾向性鑑定和衝擊危險性評價,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是否嚴格落實綜合性防沖措施;是否按要求開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和致災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壓水體和老空積水情況,按規定落實探放水措施,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開展煤層自燃傾向性鑑定,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是否按要求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落實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通過查閱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台賬等方式,結合現場檢查,驗證煤礦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自檢自改,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是否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

(八)承包或者託管安全管理情況。通過查閱煤礦承包或者託管合同,核實承包或者託管單位資質條件,檢查煤礦企業對承包或者託管單位安全管理考核資料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將煤礦承包或者託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的煤礦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再次轉包或者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否簽訂專門承包或者託管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託管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是否定期對承包或者託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並及時督促整改隱患和問題;委託方是否保證必須的安全資金投入。

(九)應急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通過查看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詢問調度員、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等關鍵崗位應急處置職責情況,抽查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的掌握情況,現場考查作業人員對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情況等方式,驗證煤礦企業是否按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演練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是否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是否賦予調度員、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等重大險情緊急撤人權力。

(十)煤礦上級公司履職情況。針對檢查煤礦發現的問題,對煤礦上級公司開展檢查。通過聽取煤礦上級公司安全工作情況匯報,查看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文件,對所屬煤礦的日常安全檢查記錄、台賬以及隱患問題整改督辦台賬等資料,了解對所屬煤礦的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下達情況、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情況等方式,驗證煤礦上級公司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控股公司對所屬煤礦是否實現「真控股」;是否建立技術管理體系,落實對所屬煤礦的技術管理職責;是否對所屬煤礦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落實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責任;是否推進所屬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是否超能力下達或者變相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增加或者調整檢查內容,創新檢查方法,強化檢查效果。

三、嚴肅追責問責

(一)突出「關鍵少數」。聚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將「關鍵少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對機構、人員、投入、裝備是否到位,以及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是否建立健全並執行落實等問題,要重點對應檢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的履職情況;對技術管理是否規範、系統是否安全可靠、風險是否防控到位、災害是否有效治理等問題,要重點對應檢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的履職情況。

(二)嚴格責任倒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對煤礦企業進行處理處罰外,還要追根溯源,由事見人、由問題到人開展責任倒查,逐條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追責。特別是對重大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不符合要求、不切合實際、不兌現落實等突出問題,要倒查「關鍵少數」責任,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做到「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對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原監察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有關要求,依法提出處理建議,並按幹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強化問責效果。建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檔案,將個人處理處罰和追責問責等情況記入檔案,並及時向負責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部門進行通報。對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同級人民政府實行掛牌督辦,並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自然資源主管、公安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通報。鼓勵煤礦企業主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隱患自檢自改,對主動排查治理隱患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可視情況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監局負責組織和指導駐地煤監分局開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加強研究部署,細化工作安排。各省級監管監察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要結合聯繫指導和明查暗訪等工作,帶頭深入基層一線、深入煤礦企業,開展督促指導,推動工作落實。

(二)用好工作成果。充分發揮媒體作用,及時將查處的重大隱患、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問責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納入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等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強化警示震懾效果。用好監管監察成果,及時調整煤礦分類,對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礦,要加大檢查頻次,強化安全管控,依法嚴肅處罰問責,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要通過開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切實督促和推動煤礦企業全面壓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健全「明責、知責、履責、問責」安全生產責任運行機制。

(三)認真分析總結。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及時匯總分析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工作經驗,梳理存在問題,在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季度監管監察執法總結材料時,一併報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含附表)。

附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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