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整治推進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提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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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整治推進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提升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18﹞6號
2018年4月3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整治

推進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提升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18﹞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是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各煤礦企業不斷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從業人員素質得到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證上崗、假培訓、不培訓、亂培訓、培訓質量低下、培訓方式陳舊、創新意識不強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推進煤礦從業人員素質提升,經研究,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2018年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部署,以提升煤礦從業人員素質為目標,以整治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職業准入為重點,大力貫徹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強化培訓執法,加大通報、曝光力度,形成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基本規範、職業准入基本合規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

(一)煤礦企業認真開展自查自改

各煤礦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及《[[關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部分條款的解釋]]》(見附件1),並嚴格對照規定,開展以下6個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從業人員准入是否符合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是否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任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錄的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對不具備以上相關要求的,煤礦企業應立即整改,調整其工作崗位。

二查從業人員是否考核合格。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在任職後6個月內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併合格;對考核不合格的,煤礦企業必須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且一年內不得再次任命同類職務。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未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不得上崗作業。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是否培訓合格並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未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三查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培訓行為。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否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培訓,培訓地點是否具備培訓條件、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是否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實際操作培訓;不符合要求的,應重新培訓考核。煤礦新入職從業人員是否按國家規定學時、內容進行培訓,從業人員每年再培訓是否脫產並達到20學時;未達到以上要求的,要立即重新培訓,不得以班前(後)會等形式代替煤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再培訓。

四查安全培訓檔案是否造假。煤礦企業是否按照培訓規定,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安全培訓檔案未建立健全的、存在造假行為的要在1個月內整改完畢。對於培訓檔案造假,實際沒有進行培訓的,要重新進行培訓。

五查培訓機構是否具備條件。對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是否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同時滿足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後勤保障設施;是否配備3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是否配備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專(兼)職教師,培訓教師是否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實踐經驗;是否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是否有學員考核、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控制、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等制度,並建立相應工作檯賬;承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機構,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實操培訓設施設備。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培訓機構,要徹底整改,整改完畢之前,不得開展相關培訓工作。

六查安全培訓組織與管理是否完善。煤礦企業是否建立符合實際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是否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每年用於安全培訓的經費是否不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二)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強化安全培訓監督管理

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督促煤礦企業和培訓機構從嚴自查,加快整改。

一是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按照事中認真指導、事後嚴格檢查的原則,各級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自查自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煤礦企業和培訓機構全面開展整治工作。自查自改結束後,要按照屬地原則,嚴格對照標準對轄區所有煤礦進行檢查,確保檢查全覆蓋。對自查不全面、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煤礦企業,要責令限期再查再改;對仍不具備培訓條件、不按大綱培訓、培訓質量低下、組織不規範的培訓機構,要停業整頓,引導煤礦企業自覺摒棄不合格培訓機構。

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實施隨機抽考。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抽考辦法,並按照抽考辦法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抽考,抽考煤礦比例不得少於本轄區內煤礦數量的20%或50處。對抽考不合格的,要責令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嚴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礦企業或其任免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專項監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按照《關於印發2018年「一通三防」等5個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3號)要求,嚴肅認真地開展安全培訓專項監察工作。

一是要結合轄區內煤礦安全實際,落實工作措施,細化工作方案,結合企業自查內容組織開展專項監察。同時,要將安全培訓納入本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時一併檢查安全培訓。

二是發現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格處罰,對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未培訓合格下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進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培訓整治工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工作方案,加強協調、統籌推進,充分調動煤礦企業、培訓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轄區煤礦安全培訓整治有聲勢、有成效;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培訓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負責,要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具體措施,細化分解任務,落實負責部門和責任人,紮實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整治。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結束,監督檢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強化問題整改。煤礦企業和培訓機構要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為目標,嚴格對標自查,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做到立查立改,應改盡改,對於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煤礦企業自查問題清單和整改情況要在7月底前報送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自查並按期進行整改的問題,主管部門檢查時可以不再予以處罰。

(三)強化問責追責。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嚴格對標檢查,敢於嚴格執法,對不按要求組織開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公開曝光,依法重處,並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對於自查自改後仍然存在的突出問題,要予以上限處罰,並嚴肅追究責任。

(四)及時報送信息。煤礦企業和培訓機構自查自改情況及自查自改情況統計表(附件2),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於8月15日前,統一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主管部門檢查情況統計表(附件3)、組織抽考情況和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培訓專項監察總結,於11月10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五)統籌推進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各煤礦企業在開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時,要統籌謀劃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斷強化安全知識培訓,廣泛開展技能訓練和技能比武,大力推進安全技術創新和小改小革實用創新活動,構建激勵約束機制,不斷規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升煤礦從業人員素質。

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對工作開展不力、問題整改不及時的地區、煤礦企業進行督導抽查,對培訓工作不重視、組織培訓不力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礦長和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抽考,對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門負責人和煤礦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根據監督檢查和抽考情況,通報一批人員准入把關不嚴的煤礦企業和監督管理不力的部門,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識和能力不能持續保持而調整崗位的煤礦礦長名單,淘汰一批培訓質量差、不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警告一批存在問題的國有企業培訓單位,表揚一批安全培訓工作好的煤礦企業及培訓機構。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將本通知精神轉發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和培訓機構,並負責抓好工作落實。

附件:

1.關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部分條款的解釋

2.安全培訓自查自改情況統計表

3.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檢查情況統計表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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