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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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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8〕6號
2018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深入貫徹落實

煤安監司辦〔2018〕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4月27日正式施行。為推動《辦法》貫徹落實,推進提升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

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是劃分礦井瓦斯等級的依據,是煤礦瓦斯防治的重要基礎工作,鑑定結果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煤礦瓦斯防治成效。2011年,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頒布實施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有力地促進、強化、規範了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2016年12月5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辛家煤礦和2017年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興峪煤礦發生的兩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均暴露出在煤礦瓦斯等級鑑定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弄虛作假、鑑定程序不嚴謹等問題。國家煤礦安監局針對上述問題,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從鑑定方法、鑑定指標、判定規則、鑑定管理等鑑定工作中的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入手,對《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進行了系統性地修訂完善,尤其是對新建礦井在可研階段、建井期間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按突出煤層管理後完成突出鑑定工作時限,鑑定機構(單位)如何加強內部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與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辦法》。《辦法》的出台,對進一步嚴格規範煤礦企業和鑑定機構(單位)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提升煤礦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二、準確把握《辦法》修訂的重點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和附錄,條款由原來的46條減少到45條,對原辦法中的29條進行了修訂,修改和增加了4個名詞解釋,對附錄E進行局部調整等,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嚴格規範新建礦井在可研階段、建井期間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一是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據地質勘探資料、所處礦區的地質資料和相鄰礦井相關資料等,對井田範圍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可研報告中表述清楚。二是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鑑定工作應當在主要巷道進入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鑑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鑑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鑑定報告,鑑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突出鑑定工作應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三是新建礦井在設計階段應當按地勘資料、瓦斯湧出量預測結果、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等綜合預測瓦斯等級,作為礦井設計和建井期間井巷揭煤作業的依據。

(二)嚴格規範按突出煤層管理的完成突出鑑定時限等要求。一是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層,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鑑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二是原低瓦斯礦井經突出鑑定為非突出礦井的,還應當立即進行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三是開採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

(三)嚴格規範鑑定機構(單位)內部管理工作。鑑定機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瓦斯等級鑑定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對鑑定程序、鑑定人員、報告審批、鑑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進行嚴格管控,尤其對鑑定方法、指標測定、鑑定結論等應當建立內部評審機制。

(四)嚴格規範突出鑑定人員的資質及注意事項等要求。一是鑑定人員應當為鑑定機構(單位)正式員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具備鑑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後方可從事鑑定工作。二是突出鑑定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並取得高級職稱。三是鑑定機構(單位)及其鑑定人員從事瓦斯鑑定活動,不得泄露被鑑定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三、大力推進《辦法》的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結合貫徹4月27日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議精神,針對「一通三防」專項監察中暴露出的瓦斯等級鑑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照《辦法》認真分析、嚴格整改,切實推進《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精心組織。各有關部門、鑑定機構(單位)及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研究《辦法》中的新內容、新要求、新標準,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詳細的宣傳貫徹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貫徹落實工作有序推進。

(二)突出重點。各煤礦企業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嚴格核查本企業煤礦瓦斯等級,並將需要重新鑑定的礦井於6月20日前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重新鑑定過程中,嚴格禁止煤礦提供的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甚至干擾鑑定工作等行為。

(三)落實責任。鑑定機構(單位)要依《辦法》承擔相應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執業規則等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嚴格瓦斯等級鑑定時限要求並對其鑑定結果負責。

(四)加強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日常監管監察執法,進一步強化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監管監察工作。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強化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排查轄區內煤礦的瓦斯等級,尤其是對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瓦斯湧出異常或與煤礦瓦斯等級不符的煤礦嚴格排查,並制定整改方案。

國家煤礦安監局擬於第三季度對煤礦瓦斯災害嚴重的地區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抽查工作,對在抽查中發現煤礦企業或鑑定機構(單位)有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鑑定報告等行為的予以通報,並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區內鑑定機構(單位)和各煤礦企業,並在6月30日前將轄區內所有煤礦的瓦斯等級情況按煤礦瓦斯等級基本情況表(見附件)要求填報後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聯繫人:陳永冉;

電  話:010-64464414;

郵  箱:chenyr@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礦瓦斯等級基本情況表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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