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報刊社聲明對所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意見
外觀
國家版權局關於報刊社聲明對所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意見 1991年8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
文件 |
著作權法施行後,一些報刊社刊登啟事,聲明對其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
關於報社、雜誌社刊登作品,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據此,報刊發表作品,僅獲得非專有出版權,只有著作權人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和授權刊登此類聲明。因此,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報刊刊登對其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啟事,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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