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印發《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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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印發《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版發〔2019〕3號
2019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版權局
版權局網站

國家版權局印發

《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

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版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

現將《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版權局

2019年10月17日


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

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

為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公安部公布),國家版權局是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國家版權局負責對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設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指導、監督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等部門查處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三、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和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開展著作權領域的相關活動。

四、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公安部發布)的要求,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和材料,經審核同意後,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登記。

五、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公安部發布)的要求,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審核同意後,向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因故註銷登記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公安部發布)的要求,在向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十日內,報國家版權局備案。

七、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一式兩份)報送國家版權局,經審核同意後,於十日內報送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八、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在年度活動計劃外,新增在中國境內單獨舉辦或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地方版權局聯合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活動,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國家版權局備案;舉辦交流互訪活動,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國家版權局備案。

九、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一式兩份)報送國家版權局,經國家版權局出具意見後,於3月31日前報送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

十、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並及時將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報送國家版權局備案。備案的信息包括聘用的工作人員姓名、性別、國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並加蓋公章。

十一、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可以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名義,向中國有關部門進行著作權侵權糾紛投訴、出具侵權鑑定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等。

十二、國家版權局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會議,聽取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上年度工作總結及本年度工作計劃,通報國家版權局重點工作。代表機構應當依據其業務範圍在各自領域積極參與和配合國家版權局的相關工作。

十三、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國家版權局可以視具體情況可以採取誡勉談話、責令改正、暫緩審核相關文件、不予備案、向公安機關等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等措施。

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及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擴大交流、增進理解、凝聚共識、深化合作的原則,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各類活動,不斷鞏固和發揮中外著作權交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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